據「普寧警訊」2018年1月17日發布通稿稱:近日,普寧警方在路上查獲一輛過往貨車,現場繳獲涉案價值約120萬元的假煙,抓獲犯罪嫌疑人1人。
階段來,普寧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緊緊按照「眾劍行動」的工作部署,不斷強化情報線索分析研判,嚴打涉假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1月4日,經偵大隊在軍埠鎮工業區道路攔截到一輛白色貨車,現場抓獲涉案人員吳某福(男,32歲,汕頭市潮南區人),在車廂內查獲假冒中華牌散裝煙支128件、雙喜牌(01)散裝煙支62件,合計186.2萬支捲菸。經普寧市菸草專賣局初步鑑定,上述查獲的捲菸均為假冒香菸,價值約120萬元。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吳某福交代其自2017年12月23日起,受他人僱傭每次300元駕駛一輛白色貨車,從普寧市軍埠鎮運載假煙到汕頭市潮南區臚崗鎮港頭村,後被民警查獲的犯罪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福已被刑事拘留,案件的審理、擴線深挖等工作仍在抓緊進行中。
非法銷售假煙的刑事責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捲菸、雪茄菸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圖文編輯:潮汕人家
法律顧問: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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