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教育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與直播行業的興起,在線教育憑藉其打破時空界限、整合教育資源的高效和足不出戶的便捷愈發受到廣大學習者的青睞。
在線教育服務過程中,會涉及授課教師、教育機構和在線發布平臺等多個主體,而一旦出現侵權,權利人往往會將在線教育所在的發布平臺一併列為被告起訴。就在線教育侵權中的平臺責任而言,不同類型、不同服務性質的平臺可適用的法律及應負擔的注意義務程度均會有所不同。
01
在線教育侵權中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認定
我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就電商平臺在在線教育侵權中的責任問題,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電子商務法》之規定,電商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制假、售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並於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此外,就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而言,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則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否則將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電商平臺接到包括初步證據的智慧財產權侵權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否則需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例如,在一起A在線教育公司起訴B在線教育公司和某網購平臺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中,A公司訴稱B公司通過其開設在某網購平臺的網店「某Talk官方旗艦店」銷售其出品的《雅思提分》在線視頻課程時,以贈送的名義向全部購買者提供了A公司《雅思詞彙大全》視頻課程的下載連結,侵害了A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某網購平臺作為交易服務平臺,未及時刪除贈送涉案視頻課程連結,應就A公司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關於天貓平臺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網購平臺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系網絡服務提供商。《某網購平臺服務協議》等文件中均有提示用戶不得侵害他人知識產品的內容,且設置了投訴通道;涉案連結並非處於天貓網站的顯要位置;涉案連結前端並無顯示A公司品牌等足以標明課程來源之標識;某網購平臺於1月20日收到A公司投訴,經過初步審核後於2月4日刪除侵權連結,並於2月27日關閉涉案店鋪。綜上,某網購平臺已履行適當注意義務,不存在明知或應知的過錯,故不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綜上,司法實踐中電商平臺通常需要證明其已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包括與平臺內經營者間的平臺協議、平臺規則等中已規定經營者負有所售商品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或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義務且已對經營者真實身份、相關資質等進行了合理的審查,設置了投訴通道,侵權事實不明顯且平臺在接到侵權通知後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等,不存在明知或應知的過錯,方可不必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02
在線教育侵權中發布平臺的責任認定
對於在線教育發布平臺是否需就在線教育侵權承擔責任的認定,總體而言,應首先確認在線教育發布平臺的性質,即其所提供服務為提供內容服務還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等網絡服務。若在線教育發布平臺為在線課程內容的直接提供者,則需依法對課程涉及的侵權承擔責任。若在線教育發布平臺性質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則應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認定平臺侵權責任。
具體來看,在線發布平臺在在線教育侵權中的責任可以根據此類平臺具體經營模式的不同分別認定:第一種經營模式,即在線平臺與教育機構或授課教師籤訂《合作協議》並根據協議開展在線教育合作。例如,授課教師或教育機構根據在線平臺的課程需求在平臺提供直播授課或將視頻、音頻課程內容上傳至平臺,由平臺對課程進行選擇、編輯、推薦等,雙方按比例對課程收益分成。此種模式下,在線教育侵權時的平臺責任要依據合作協議中的具體約定和分工逐案認定。當平臺對相關課程內容介入較多或直接參與了部分課程製作並直接從該課程中獲取經濟利益,通常會與教育機構或授課教師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另外,若在線平臺與教育機構或授課教師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在該平臺直播或錄製的在線課程的智慧財產權歸歸屬平臺所有,則此時平臺即使未參與課程製作且未介入課程內容,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線平臺作為權利所有者亦需對相關課程的侵權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種經營模式,即平臺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臺服務和課程在線發布服務,授課教師個人或教育機構通過註冊或入駐在線平臺成為課程發布者,擁有直播授課及上傳音視頻課程權限,自主決定課程內容、價格等。目前在線教育發布平臺中多數課程來源於此種模式。在此模式下,在線教育發布平臺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等相關法律規定,此時在線教育發布平臺負有在收到權利人發出侵權通知後及時採取刪除、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的義務,否則需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而認定是否屬於在合理期限內採取措施應結合侵權通知的提交形式、準確程度、採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網絡服務的性質、被侵權作品的類型、知名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除上述「通知-刪除」義務,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在線教育發布平臺如知道或應當知道網絡用戶的在線教育中存在侵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則平臺應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此時認定在線發布平臺是否擔責取決於其對在線教育中的侵權行為是否系明知或應知。是否具有明知或應知過錯的審查判斷則與在線平臺對直播授課的在線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上傳課程行為應負的管理及注意義務密切相關。若平臺盡到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則主觀上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以下述案件為例:D教育公司訴稱,其系《2018年考研常規數學基礎課程》等考研課程視頻的製作人及著作權人。E公司未經合法授權,通過其經營的網站銷售上述考研視頻課程,侵犯了D公司的著作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E公司系網校平臺,該公司用戶F教育公司在該網站註冊並開設網校,未經許可向公眾銷售涉案視頻課程,侵犯了D公司的著作權及錄像製作者權。涉案視頻位於某考研項目下,E公司作為專業網校平臺,應知某品牌考研產品有特定權利人,且E公司對用戶在其網站開設網校提供流程指導及培訓服務。因此,E公司對其平臺中網校在線教育中是否存在侵權應負較高的注意義務。E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對F網校進行資質或授權審核,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之規定,筆者認為,在認定在線發布平臺是否構成應知時,具體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基於在線發布平臺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及其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能力;在線發布平臺在其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能力範圍內對平臺在線課程負有注意義務。其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越容易引發侵權,則應負有的注意義務越高。
二是涉案在線教育課程及授課人的知名程度、課程類型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若涉案課程相關內容、課程品牌、課程名稱、主講人等為當時熱門課題或具有較高流量、知名度,則在線發布平臺應對涉案課程是否存在侵權負有更高的內容審核等注意義務。
三是在線發布平臺是否主動對涉案課程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操作。若在線發布平臺對涉案在線教育課程進行了以上操作,應對課程內容審核負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
四是在線發布平臺是否積極採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侵權。例如在平臺用戶必須審查並同意的《註冊協議》中明確規定不得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平臺委託第三方公司研發了侵權內容過濾與預警系統且告知了被侵權人投訴渠道,可視為採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
五是在線發布平臺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並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平臺收到符合法律規定的侵權通知後仍不刪除等,應認定其具有主觀過錯。
六是在線發布平臺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複侵權行為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平臺通常需對重複侵權用戶採取封號、限制上傳權限等必要措施,否則將被認定具有主觀過錯。
七是在線發布平臺是否從侵權在線課程中直接獲利。若平臺可從在線教育課程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如通過在該課程中投放廣告獲取收益,則應對相關課程的內容負有更高的審核注意義務。
03
在線教育相關平臺避免或降低侵權風險的建議
伴隨著平臺經濟及社會治理需求的不斷發展,平臺侵權責任的承擔逐漸由「避風港規則」走向管理注意義務的提高。在此背景下,筆者建議在線教育相關平臺採取以下措施避免或降低侵權風險:第一,加強對平臺以與他人分工合作方式參與製作的在線教育內容的審核和監控,確保上述在線課程所講授和使用的內容均已獲得合法授權且不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虛假宣傳等其他侵權情況;第二,主動提高自身注意義務,積極採取更為嚴格的預防措施,建立平臺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與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第三,設置暢通便捷完善的投訴通道及接受侵權通知程序,一旦發現侵權,立即採取合理措施並注意保留證據,從而將侵權糾紛扼殺於萌芽並避免就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責任;第四,在技術迅速發展、技術搜索及審查能力均不斷增強的背景下,主動運用技術構建平臺侵權內容過濾及預警機制,如與第三方公司合作,委託其開發侵權內容過濾及預警系統並應用於平臺,持續加強自身對侵權信息的審核能力和平臺內容的管理能力。
與此同時,進行在線教育直播或在線課程製作的教育機構或授課教師亦需增強自身法律意識,確保課程質量符合約定及宣傳情況並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唯有在線教育多方參與主體共同努力,在線教育相關平臺方能更好地發揮其聚合優秀教育資源並提供交易場所的平臺優勢,助力在線教育和平臺經濟共同蓬勃發展。
作者 | 王曉露
圖片來源於網絡
原標題:《小石看法 | 在線教育平臺侵權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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