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線|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什麼侵權責任?

2020-12-14 澎湃新聞

民法典在線|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什麼侵權責任?

2020-08-19 21: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民法典在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編、1260條,總字數逾10萬。這10萬多字法律條文和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涵蓋社會生活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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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企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案例

趙某訴也寧閣酒店、靜升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2009年12月14日晚,原告趙某至被告也寧閣酒店住宿。當晚23時許,趙某通過酒店4號通道行至該建築物靠近中興路的一樓通道內,因該通道內的電梯井空置(電梯轎廂已被拆除)且未設防護裝置,原告酒後步入該空置電梯井而墜至井底受傷。事發後,趙某於次日凌晨4時許報警,民警趕至現場將其送至第二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救治。後多次門診複查,其間原告共支付醫療費66394.33元、輔助器具費528元。另查明,被告也寧閣酒店與被告靜升公司籤訂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靜升公司將位於共和新路452號的房屋出租給也寧閣酒店,並註明一樓靠近中興路通道(即事發通道)為靜升公司使用。租賃合同籤訂後,也寧閣酒店經靜升公司同意,拆除了位於道內的電梯轎廂,並將二樓以上電梯井位置改為倉儲室,由也寧閣酒店使用。施工過程中,未對空置的電梯井設置相應的防護裝置。

評析

安全保障義務分為兩類:一類是義務人負有的不因自己的行為而直接損害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另一類是義務人負有的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對他人實施侵權行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安全保障義務的這兩種類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98條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也分為兩類:其一,義務人因自身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的侵權責任(民法曲侵權責任編第1198條第1款,即原《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其二,第三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98條第2款)。本案是為義務人因自身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的典型案例。

安全保障義務人負有不因自己的行為而直接損害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其主要內容就是:義務人應遵守法律規定和約定,盡到謹慎注意之義務,確保不因自已的行為或管理、控制下的物件及人員給他人造成損害。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也寧閣酒店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企業,屬於「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保護原告趙某不在其經營場所遭受損害的注意義務,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趙某遭受人身損害,應當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98條第1款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同時,被告靜開公司作為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人,也屬於「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對事發場所的管理義務,對於事發通道以及一樓電梯井部位管理不善,構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也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原告趙某作為受害人,酒後在沒有燈光照明的情況下進入事發通道,疏於觀察周圍環境,步入空置電梯井,未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對於損害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第1173條規定的過失相抵規則,適當減輕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侵權責任。

特別提示

公安機關在處理上訴警情的時候,應當做好現場筆錄、現場相片及相關證據的調查工作。

包頭市公安局教育培訓支隊 高小婷

原標題:《民法典在線|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什麼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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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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