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 | 七月
作者 | 王鳳媛 槐城律師
日前,我律社報導了一則遼寧撫順6歲女童遭受親媽及其男友虐待遍體鱗傷的新聞,引發的廣大讀者的同情和憤慨,紛紛要求重責殘忍施虐的女童親媽及其男友。
目前,女童的親媽及其男友陳某已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他們將被指控何種罪名、判處多少年的刑罰呢?
1
虐待與故意傷害
據報導,受虐女童父母離異,案發時隨生母生活了5個多月,燙傷、骨折等慘重傷害均為女童生母及其同居男友造成。
因為這一虐童慘案發生在家庭生活中,我們很容易聯想到虐待家庭成員構成虐待罪。
然而,這些鐵鉗拔牙、針刺大腿、菸頭燙嘴唇、滾水澆頭、掰斷胳膊的殘忍虐待行為主要由女童母親的男友陳某實施,陳某與女童的母親雖然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與女童未建立法律上的繼父女關係,並非彼此的家庭成員,沒有監護與被監護關係,因此陳某並不構成虐待罪或虐待被監護人罪,而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雖然警方目前尚未公布女童的傷情鑑定結果,但根據女童前胸後背大面積燙傷、全身多處反覆骨折的慘狀,極有可能構成重傷。結合陳某施虐行為的殘忍程度,有可能被判處三到十年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擇重處罰
虎毒不食子。女童的遭遇令人痛心,更讓人寒心的是女童的母親。在陳某毆打、虐待女兒時,不僅不當場進行阻止、不及時就醫,反而與陳某一起毆打6歲的親生女兒。作為女兒的法定監護人,女童的母親首先涉嫌虐待被監護人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人會說,女童被虐得這麼慘,母親才判三年以下也太輕了。
別著急,法律自有考慮。該條法律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女童的傷情最終被鑑定為重傷,作為有保護女兒義務的監護人,母親放任男友傷害女兒、與男友一同毆打女兒,構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共犯,也應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3
槐城律師建議
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本來應該為孩子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排除可能造成傷害的安全隱患,如果父母都傷害孩子,那孩子又能向何處尋求保護呢?
即使父母離異,對孩子的監護權利和義務是不會改變的,不撫養子女的一方經常探望子女,也是為人父母的責任。
同時,我們的社區、幼兒園、學校、醫院也應更加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的狀況,發現異常及時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溝通或報警處理,共同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避免類似的慘案再次發生。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本文涉及的相關問題,您還可以進入「槐城律師」公眾號,點擊頁面下方的「問一下」或「找律師」與律師交流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