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含機主姓名的手機號碼,是否屬於公民個人信息

2020-12-20 鄧世運刑事律師

不含機主姓名的手機號碼,是否屬於公民個人信息?這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辯護實務中常會遇到的問題。就目前公開的判例看,深圳福田、羅湖有一些判例持否定意見:

1、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4刑初1716號刑事判決書、(2018)粵0304刑初448號刑事判決書,均沒有將純號碼信息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2、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3刑初1058號刑事判決書,檢察院在起訴時去除了只包含電話號碼的信息。

但是,浙江、山東、湖北等地均有判例顯示,不含機主姓名的手機號碼,會被法院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法院在闡述裁判理由時說理也相當充分:

一、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法院(2018)浙0723刑初377號刑事判決書

武義縣法院認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通信通訊聯繫方式。手機號碼作為現代生活中重要的通訊聯繫方式,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一旦被非法利用可能對公民個人生活和安寧構成損害,甚至被用於違法犯罪,屬於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範疇。

二、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5刑終365號刑事判決書

宜昌市中級法院認為,因公民身份證號碼與公民個人身份一一對應,可以單獨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屬於公民個人信息。公民使用的電話號碼已實名登記,每個電話號碼都對應特定的自然人,經查詢也可以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況且,上述司法解釋所列舉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了「通信通訊聯繫方式」即手機號碼或電話號碼。因此,手機號碼是公民個人信息的內容之一,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三、山東省沂南縣(2018)魯1321刑初89號刑事判決書

沂南縣法院認為,無論是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還是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都應當是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所具有的功能,不應要求是相應個人信息單獨所具有的功能。涉案電話號碼雖然無法單獨識別公民個人身份,但本身能夠與特定自然人直接關聯,且結合其他信息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屬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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