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報考基本條件
(一)已經參加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
(二)專業志向明確,有志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
(三)考生選考科目符合報考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四)學業水平測試(10科)各科目成績均不低於C等,同時綜合素質評價須不低於B等(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屆生各科學考等級不低於C等,通用技術和信息技術兩項合併取高的等級作為技術科目學考成績等級;如同時具有新高考改革後的「技術」科目等級成績的,亦取最高等級科目成績計入,自選綜合不計分,綜合素質評價不低於P等)。
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折算成績滿分為100分,其中,A等計10分,B等計7分,C等計4分,D等及以下不計分。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報考:
1. 按上述基本條件,報考中醫學(5+3一體化培養)專業考生學業水平測試折算分數不低於88分;
2. 按上述基本條件,報考臨床醫學專業考生學業水平測試折算分數不低於82分;
3. 按上述基本條件,報考中藥學專業考生學業水平測試折算分數不低於76分;
4. 按上述基本條件,報考護理學專業考生學業水平測試折算分數不低於70分;
5.符合以下專項條件之一者,上述各專業學業水平測試折算分數最低要求可降低3分:
(1)學科競賽類:高中階段在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包括:全國高中數學聯賽、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中獲得浙江賽區競賽(省級)三等獎及以上(不含A組、B組獲獎)。
(2)科技創新類:高中階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高中階段在全國中小學電腦製作活動中,或在「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中,或在中國青少年機器人競賽,獲全國三等獎及以上或同一賽事省級二等獎及以上;或以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不含外觀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3)語言文學特長類:高中階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學專著或在全國性作文比賽中獲獎(具體為「葉聖陶杯」全國中學生新作文大賽全國決賽三等獎及以上、「語文報杯」全國中學生作文大賽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全國新概念作文大賽或全國中小學生創新作文大賽全國三等獎及以上);或高中階段在全國創新英語大賽中獲得全國三等獎及以上;或在全國中學生英語能力競賽中獲高二年級組或高三年級組全國一等獎。
(4)藝術特長類:中學階段(含初中)參加浙江省教育廳組織藝術特長測試獲得A級證書;或高中階段在全國中小學藝術展演活動中獲得個人項目三等獎及以上;或在省級教育、文化部門舉辦的中學生藝術賽事中獲得個人項目二等獎及以上。
(5)體育特長類:獲籃球、排球、足球、桌球、武術、網球、羽毛球、田徑、遊泳、健美操、跆拳道、體育舞蹈、定向越野國家二級運動員及以上證書。
以上報考條件中所列各專業報考學業水平測試成績以報名截止日期已取得的成績為準,「綜合成績」中計算學業水平測試以最終所得成績為準。報考考生學考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系統提供為準,考生無需提供單項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報名途徑與要求
(一)符合報名條件的學生請登錄浙江中醫藥大學校園網首頁(http://www.zcmu.edu.cn)或浙江中醫藥大學本科招生網(http://zsb.zcmu.edu.cn),點擊「『三位一體』綜合評價選拔報名系統」,根據網上提示的「報名流程」辦理相關手續,確認無誤後通過報名系統自動生成《浙江中醫藥大學2018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選拔申請表》,直接列印。
(二)我校今年安排4個專業開展「三位一體」招生,考生只能選擇1個專業填報,個人選考科目符合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三)書面材料要求與郵寄
將書面申請材料按以下順序裝訂成冊。A4紙標準,裝訂時將《考生誠信承諾書》作為材料首頁,不需另制封面。申請人將所有書面申請材料以EMS特快專遞方式寄至浙江中醫藥大學招生辦公室,或以申請人所在中學為單位向我校招生辦公室當面遞交(申請材料恕不退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書面評審資格,不另行通知。具體書面材料項目如下:
1. 《考生誠信承諾書》(報名網站自行下載);
2. 網上報名系統自動生成並加蓋中學公章的申請表;
3. 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需複印在同一面A4紙上);
4. 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列各項賽事的獲獎證書或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章程所列5大類獎項,相同競賽只須郵寄最高獎項),並在複印件上籤考生本人籤名,加蓋中學教務處公章(非必須項目)。
5. 個人陳述,內容包括個人成長經歷及體會、特長及取得的成果、進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規劃等,要求考生本人手書(不接受電腦列印件),字數控制在1000字以內。
郵寄時間以當地郵戳為準(郵寄面單上請註明「三位一體報名」)。寄送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548號浙江中醫藥大學學生處招生辦公室(23-119),聯繫電話:0571-86613520,收件人:儲老師,郵編:310053。
(四)考生誠信要求
考生應本著「誠信」的原則,提供真實準確的報名申請材料,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 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2. 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3. 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4. 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