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和法律界上的一個著名的笑話具有一定的聯繫
一隻公牛和一隻母牛在他人田地裡交配,踩壞了麥子苗。田地主人起訴公牛和母牛的主人。
公牛主人說,這場交配起源於母牛的勾引,所以自己無責。
母牛的主人一聽當場就炸了,欺負老娘好說話嗎,當即表示要起訴公牛主人,要起訴他家的公牛強姦了自家的母牛!
法官這時也是哭笑不得,於是判道:鑑於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勾引和強姦,所以本院推定公牛母牛兩廂情悅。同時,麥田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這就是哪兩情相悅的牛了
以上的案例當然是笑話,其實要討論公狗霸王硬上弓,是不是強姦,要回到法律對狗的定位。
但是在我國《民法典》上,動物是客體,動物=普通財產,是財產的一個種類。
這樣答案就出來了,公狗對母狗霸王硬上弓,相當於什麼呢?
舉個類似的例子,相當於猥瑣男 張三故意把自己的手機壓在美女 李四的手機上,這個能叫強姦麼?只要李四的手機沒被壓壞,就不存在什麼賠償的問題。性質就是這麼個性質。
所以,即使是多麼下賤的公狗,「強姦」了多麼名貴的母狗,那也不存在什麼強姦的問題,如果沒有造成母狗受傷、死亡,那就更不存在什麼賠償的問題。因為在法律上,財產侵權賠償,一般要以存在實際損失為基礎。
這是我們老百姓接觸最多的法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