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對4起案件進行執行,共查扣3輛車、2套房,將對這些財產進行司法拍賣,償還被告所欠債務,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
上百萬奔馳越野車多次抵押給他人貸款
2013年8月,被告楊某向銀行借款120萬元用來買車,借款期限為3年,並從借款日開始計息。同年10月,被告楊某買到車後,將其名下一輛奔馳牌小型越野客車作為貸款抵押擔保。從2015年5月15日起,楊某未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截至2017年11月13日,被告楊某尚未還清貸款。2017年2月原告向五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判決,被告需償還原告本金、利息、罰息、復息以及預期利息共計105萬元,如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將對抵押的車輛進行執行。判決生效後,楊某並沒有履行還款義務。之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日上午10點20分,五華區法院執行局執行幹警來到西山區潤城地下車庫,依法對楊某涉案車輛進行扣押。當執行人員到達現場時,車主並未在場,之後小區物管聯繫該車現使用人到達地下停車庫,但此人並非車主楊某。車輛使用人稱:「之前他向我借了50萬元,我多次找他要錢,他說他實在沒錢還,就把車抵債給我了。」隨後,執行法官向該名使用人說明情況後,這名使用人才得知車輛已經是第二次抵押,因車輛並未到車管所進行抵押登記,只是手寫了一份抵押證明,所以涉案車輛將繼續抵押給銀行。
車輛使用人聽了法官的解釋後,表示願意配合執行,並將車內的私人物品清理之後,把車鑰匙和相關證件交給法官。但他不知車輛被查扣後,楊某欠自己的50多萬元該如何解決。執行法官告訴他,應該帶著車輛扣押清單和楊某當初給他的抵押材料到法院起訴,將債權確定下來,如楊某有其他可處置的財產,將對該使用人的債務進行考慮。
夫妻倆欠房貸不還撕封條換鎖拒不騰房
2012年3月,被告常某某和張某某與某銀行籤訂借款合同,將借來的41萬元用於購房,借款期限為17年。借款時,兩人將其位於日新商業街某老小區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
兩被告開始幾年還能正常還貸,2016年12月21日起便不斷逾期。因多次催還無果,2017年6月原告銀行向五華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判決,常某某和張某某應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利息罰息、本金罰息共計359345.14元。判決生效後,兩被告一直不還款,無奈,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常某某開門,法院強制執行騰房。」當日上午11點30分,五華區法院執行人員來到抵押房屋,多次敲門無應答後,找來開鎖師傅開門。入屋發現空無一人,家具已經被搬得差不多,僅剩少許生活雜物未收。執行員對屋裡物品登記後,搬家公司開始幫助騰房。
據執行法官介紹,法院判決生效後,今年10月25日對涉案房屋張貼騰房公告,責令兩被執行人在11月2日前搬離房屋,但是兩人態度惡劣,拒不騰房,還私自撕拆封條、換鎖入住,被執行人經常不在家,執行工作並不順利,昨天法院對該案子進行強制執行。對於私拆封條行為,之後兩人將受到法律處罰。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常某某、張某某未曾露面。執行房屋在騰空以後,將依法進行司法拍賣。
抵押轎車貸款買車,又將車抵押給他人
2013年9月,被執行人肖某某和周某某向某銀行貸款49萬元用於買車,貸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年利息為7.6%,並按年浮動,貸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為基數,按貸款同期執行利率加收50%計收。貸款時,兩人將其名下一輛小轎車作為抵押擔保。兩人在償還一部分貸款後,從2015年11月4日起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催要無果,便將兩人訴至五華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判決,兩被告應賠償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共計215876.51元;若兩被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將對抵押的車輛進行執行。
當日上午11點,根據原告提供的信息,執行幹警在官渡區大都摩天購物中心地下停車場找到了被執行車輛。現場查扣車輛時發現被執行車輛的發動機是熱的,幹警便聯繫商場物管幫忙查找該車輛使用人。車輛使用人到達現場後,看到法官要扣押自己的車,情緒激動起來:「車主欠我1000多萬元,4年前已經把車抵押給我了,你們扣車,他欠我的債務怎麼了結?」用車人並不配合執行。原來,現車輛使用人並不知道抵押給自己的車輛,之前已被抵押給銀行。
執行法官耐心向車輛使用人解釋道,法院已經判決將涉案車輛抵押給銀行,目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所以必須將涉案車輛進行扣押。對於車輛使用人提出的疑問,幹警表示,他可以向法院申訴,提出執行異議。經過一番思想工作後,車輛使用人才將車鑰匙和相關證件交給執行法官。接下來,法院將對扣押車輛評估後進行司法拍賣,拍賣的款項將歸還給申請執行人。
父親貸195萬元還不上 兒子新房被執行
被告黃某遠是晉寧區昆明某橡塑製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黃某遠以自己的名義向某銀行申請短期流動貸款195萬元,借期為12個月,借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年利率上浮106.9%計算。同時被告黃某遠妻子馮某某和兒子黃某弟作為借款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8年12月20日起,被告黃某遠還款逾期,銀行多次催還無果。2019年3月,原告將被告以及擔保人訴至五華區法院。法院審理判決,被告及擔保人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933000元及截至2019 年12月27日的利息257653.39元,並支付以1933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貸款利率加收50%計算,但不得超過以193.3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之和)。但被告均未按時還款。之後,原告申請對黃某弟名下房屋進行強制執行。
當日下午2點半,執行幹警來到黃某弟購買的位於恆大玖瓏灣小區的涉案房屋。到達現場後,涉案房屋是剛裝修完的新房屋,家具還是嶄新的。「我是2017年買的房子,剛交房沒多久,還沒有拿到不動產權證書。」被執行人黃某遠說。黃某弟表示願意配合執行,並已將房屋內的物品收好。當執行法官問及被執行人黃某遠為什麼遲遲不還款?黃某遠表示,近年來,因公司沒有什麼盈利,沒錢還款。在對房屋進行登記後,搬家公司開始搬運房屋內的物品。
執行法官介紹,申請執行人已經為被執行人租了一套房屋,被執行人不用擔心住房問題。接下來,將對涉案房屋進行司法拍賣,拍賣所得金額將用來償還被告所欠債務,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
瀟湘晨報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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