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16:3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如果你有在法院工作的親友,請不要過問案件,打聽案件等。根據「三個規定」的要求,面對"打招呼"「求關照」之類,法院幹警會如實、全面做好記錄並及時報告。
以下三個文件統稱「三個規定」,對司法機關內、外部人員幹預過問司法案件從制度上劃出了紅線,從源頭上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作出了規範。
規定一:《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3月印發。
哪些情形屬於領導幹部違法幹預司法活動?
1、各級領導幹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
遇到幹預司法活動行為時,法院幹警會怎麼做?
全程留痕,如實記錄。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規定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於2015年3月印發。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
1、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2、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
1、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2、對幹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
3、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規定三:《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15年9月印發,明確了屬於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情形,並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
屬於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情形有哪些?
1、洩露辦案工作秘密
2、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
3、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
4、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
5、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
[圖片來自網絡]
原標題:《《三個規定》對「過問案件,打探案情」等堅決說不!請不要為難你法院工作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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