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領導幹部插手幹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 「逢問必錄」!

2020-12-14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5月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領導幹部插手幹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等問題長期困擾著司法機關。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先後印發三個規定(《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要求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幹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6日專門就此發布相關查處數據和典型案例。領導幹部插手幹預司法有什麼嚴重的後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典型案例釋放了哪些信號?

對領導幹部插手幹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等進行記錄報告的「三個規定」被最高檢黨組認為是司法環境的「淨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檢察人員的「護身符」,但是最高檢政治部主任潘毅琴坦言,通過系統內巡視發現,檢察機關以往執行「三個規定」的情況並不樂觀。「主動記錄報告基本為零,與『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的實際情況不符。」

為此,去年8月以來,最高檢黨組要求「逢問必錄」,並強調「過問或不過問都一樣要依法辦理」。潘毅琴介紹:「截至2020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佔96.5%,幹預、插手的佔3.5%。」

最高檢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2017年2月至8月,某縣級市市級領導崔某插手幹預市檢察院辦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案,多次要求檢察長趙某某對彭某某從輕處理。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介紹:「趙某某沒有拒絕,也沒有按照規定記錄報告,而是在人情壓力下,在崔某的幹預、插手下,沒有依法履職,使得被告人重罪輕判。」

趙某某在列席法院審委會會議時,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審委會作出適用緩刑的決議未提反對意見。受崔某幹擾案件影響,此案在法院對彭某某作出緩刑判決後,檢察機關明知適用緩刑錯誤,未及時提出抗訴。2019年7月,崔某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趙某某被黨內警告處分;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承辦檢察官韓某某被政務警告處分。

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指出:「這個案例,領導幹部的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惡劣效應,折射出檢察人員不能屈從人情關係和不當的幹預,而是要堅決予以抵制並依法履職,不讓幹預、插手行為得逞,否則自己就要面對紀律的處分,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最高檢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王松苗說:「『熟人』帶來的風險多。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很多來自看起來不起眼卻可能將檢察人員『拉下水』的『熟人』。有的插手、過問來自同級黨政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下級院幹警,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典型案例顯示,某市公安局將「涉黑」人員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劉某得知消息後潛逃,以90萬元請託市檢察院檢務管理部副部長金某打探案情,請求不批捕李某。金某向副檢察長陳某打聽該涉黑案件如何處理,陳某答覆「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認為此事無法辦成,遂將90萬元退還。2019年1月,金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陳某被省檢察院通報批評。

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介紹:「這是一起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辦案的典型案例,副檢察長陳某不僅沒有記錄報告,而且導致這個案件沒有得到合法處理。金某不僅違反了『三個規定』的要求,而且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受到了刑事追責。陳某受到了通報批評的處分。」

無視「三個規定」要求會有什麼後果?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他人請託,收受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給轄區基層院有關人員打電話,為趙某涉嫌強姦案等案件的處理提供幫助。2018年,王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指出:「這個案例很深刻地表明,不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檢察人員就會從一些輕微的違紀違規行為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而在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等人違反「三個規定」的典型案例中,因劉某等人的幹預、插手,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更導致檢察、審判機關多名領導幹部違紀違法甚至犯罪。其中,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劉某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王松苗分析:「『自作』後果很嚴重。違反『三個規定』的檢察人員,如果不按照要求如實記錄報告,一味『自作』,必將失去得到組織保護、提醒、甄別甚至是懸崖勒馬的機會,往往滑向濫用檢察權導致司法不公的深淵,必將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顯示,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接受案件當事人或親友請託,多次違規過問或幹預下級檢察院辦理的案件,四名被過問的檢察官予以拒絕,並在集中填報時作了補報。他們不僅沒有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主動報告或免責。檢察人員主動記錄報告『過問』情況,因此並未因他人請託而受牽連的正面案例,凸顯了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對檢察人員履職安全予以防護的『鎧甲』作用。」王松苗說。

潘毅琴表示:「為防止實踐中確實存在的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比如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徇私、徇情辦案,我們要求檢察人員按『三個規定』記錄報告,客觀持續反映、過問了解情況,真正體現『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從「主動記錄報告基本為零與『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的實際情況不符」,到8個月報告領導幹部插手幹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等重大事項18751件,最高檢「逢問必錄」的「死命令」威力彰顯。據了解,2019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先後41次對記錄報告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批示,並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記錄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院檢察長等「關鍵少數」帶頭填報、狠抓制度執行、融入辦公辦案全過程。這充分表明,任何工作「抓與不抓」就是不一樣。隨著「逢問必錄」的習慣逐步形成,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情況逐步減少,司法環境正在得到改善,但依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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