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檢通報自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
提到幹預司法,不得不聯想到最高法院某案件中當地紀委發函要求法院中止審理。
該案件中,中共烏魯木齊某區紀檢工作委員會不是口頭「打招呼」,而是直接向二審法院出具書面的《中止審理函》,要求法院中止案件審理。
最高法院並沒有受到任何影響,而是直接在裁判文書中認定:中共烏魯木齊某區紀檢委員會出具的《中止審理函》,不構成民事案件應當中止審理的法定事由。[(2019)最高法民申3796號案件)]
我們可以相信,司法公職人員在面對司法幹預時,大部分情況下是迫於壓力而妥協,最終被拖下水。其實他們的本意是不願意妥協的。
本次最高檢「逢問必錄」的「死命令」,無疑是司法公職人員拒絕司法幹預最好的「擋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