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廳局以上職務犯罪減刑案須報最高檢
最高檢:加強監督糾正「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等問題,建立完善對檢察官辦理「減假暫」案件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以下簡稱「減假暫」)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司法實踐中,一些「減假暫」活動中的司法腐敗行為,大多與執法、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密切相關。在相關實踐中,如何防止在辦理相關「減假暫」案件中發生「燈下黑」問題?昨天,最高檢召開發布會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刑罰變更執行法律監督工作情況。
新京報訊 昨天,最高檢召開發布會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刑罰變更執行法律監督工作情況。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廳長侯亞輝介紹稱,2018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對「減假暫」提請、決定(裁定)活動提出檢察意見、發出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8.6萬件,得到採納8萬件。從嚴把握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犯罪等「三類罪犯」「減假暫」的實體條件和程序要求,監督糾正了一批「有權人」「有錢人」刑罰變更執行不規範案件。
昨日,在發布會上,最高檢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刑罰變更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將深刻汲取相關案件教訓,舉一反三,深入整改,並持續加強對「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等問題的監督糾正。
涉「減假暫」腐敗行為多與徇私舞弊相關
司法實踐中,一些「減假暫」活動中的司法腐敗行為,大多與執法、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密切相關。「查辦違法刑罰執行背後的相關職務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和增強監督剛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國家反腐敗大局的重要組成部分。」侯亞輝表示。
侯亞輝透露,下一步,最高檢將儘快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司法實踐的立案標準,從偵查辦案程序、與紀委監委溝通銜接、線索管理、重大案件請示匯報等方面全面規範檢察機關偵查辦案工作,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進一步規範偵查辦案工作。
實行「減假暫」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
如何防止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發生「燈下黑」問題?
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副廳長劉福謙表示,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執檢子系統上線運行後,檢察機關辦理「減假暫」案件要求從受理、辦理、流轉、審批、監督、用印等各個環節,都要通過系統在網上操作,實現對檢察機關辦案環節全程留痕。嚴格按照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假暫」案件實行備案審查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假暫」的案件,逐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假暫」案件,逐案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
劉福謙表示,要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按照「誰承辦誰負責,誰籤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減假暫」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建立完善對檢察官辦理「減假暫」案件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注重發現檢察機關在辦理「減假暫」案件中的不規範或違規違法行為。對在「減假暫」案件中的違法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對發現後不予報告、不依法及時監督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檢察人員責任,確保監督到位。
加強對依法推進假釋適用工作的研究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李靜在發布會上表示,從減刑假釋制度設計來看,均屬於讓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李靜表示,假釋有利於督促罪犯規範自己的言行,抑制違法犯罪意識,逐步度過緩衝期和過渡期,逐步養成遵紀守法行為習慣,更好地適應社會、融入社會,從而實現刑罰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李靜解釋稱,包括對假釋制度認識不夠,出現問題後責任倒查的程序和標準不太明確,辦案人員擔心假釋罪犯假釋期間再犯罪被追責,而不願辦理假釋;假釋條件難以把握,「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認定標準;一些地方各部門之間工作銜接配合不夠順暢等。
她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加強對依法推進假釋適用工作的研究,針對性破解制約假釋適用的體制機制問題。
■ 連結
監管場所檢察人員履職不到位 嚴肅依法問責
「查辦違法刑罰執行背後的相關職務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和增強監督剛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國家反腐敗大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廳長侯亞輝表示。
據介紹,2018年以來,各地檢察機關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加強與紀委監委的工作溝通,抓住刑罰變更執行中容易發生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的重點環節,突出查辦相關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職務犯罪案件。
侯亞輝稱,2018年以來,各級檢察機關結合辦理典型案件,及時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並向相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堵塞漏洞,防止權力濫用。
發布會上,侯亞輝坦言,刑罰執行活動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包括司法實踐中一些刑罰變更執行評判標準不明確,比如財產刑履行能力認定標準問題等,由於缺乏統一科學的標準,不同地區對同類或相似案件處理結果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侯亞輝稱,對於刑罰變更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將深刻汲取相關案件的教訓,舉一反三,深入整改。
下一步將著重加強對「三類罪犯」(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重點罪犯以及罪犯崗位調整、計分考核、立功獎勵、病情鑑定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持續加強對「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等問題的監督糾正。
並且,注重刀刃向內,對監管場所發生重大問題,檢察人員履職不到位的,嚴肅依法問責。
2018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對「減假暫」提請、決定(裁定)活動提出檢察意見、發出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8.6萬件,得到採納8萬件。
2018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52件。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71人。
我國司法實踐中,減刑、假釋適用不平衡,罪犯減刑比例約20%,假釋比例只有1%左右,假釋適用率低。
新京報記者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