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在減刑方面做從嚴規定

2020-12-13 中國新聞網

最高法:對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在減刑方面做從嚴規定

2016-11-15 11:47:00來源:中國新聞網作者:${中新記者姓名}責任編輯:劉歡

  中新網11月15日電 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今日表示,對中央政法委嚴格規範減刑、假釋的規定中涉及的三類罪犯,就是職務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實體條件上從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方面都做了從嚴的規定。對刑罰規定的重刑犯,我們也相應做了從嚴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主要內容。有記者問:「我們看到新出來的《規定》比較嚴,而且修改也比較大,特別是第一條,規定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對於民眾來講是不是新的規定整體來說要比以往所有的規定、意見都要更嚴格一些?」

  夏道虎表示,這次司法解釋的修改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依法該嚴的我們做了從嚴的規定,對那些依法可以從寬的我們也做了從寬的規定。從嚴,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對中央政法委嚴格規範減刑、假釋的規定中涉及的三類罪犯,就是職務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實體條件上從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方面都做了從嚴的規定。這樣規定就是要從實體上來解決過去部分「有錢人」、「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更高,實際執行刑罰偏短的問題,我們從制度上予以規範,把它從嚴體現出來。

  二是對刑罰規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動罪犯、嚴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團的首犯、再犯等等,應該從嚴的,主觀惡性大的,需要更長時間來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這類罪犯,我們也相應做了從嚴的規定,該嚴就得從嚴。有些不能假釋的,我們也重申了法律規定,對一些重刑犯是不能假釋的,這些執行都要貫徹落實。

  另一方面體現了「寬」的一面。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體現在對那些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殘疾罪犯,我們在減刑標準上和假釋適用上依法適當從寬掌握,比如對年滿80周歲、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難以自理,沒有再犯危險的罪犯,我們從兩方面從寬:一是他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我們優先適用假釋,對不符合假釋條件的,我們在減刑上也依法從寬掌握,這體現了在刑罰執行中的人道主義,也有利於這些罪犯積極改造、回歸社會,調動他們改造積極性。

  此外,針對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金融犯罪等罪犯的減刑、假釋,較之此前規定相比,有哪些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滕偉副庭長指出,除了出臺「五個一律」工作要求外,這次在新的司法解釋中又從實體上對這類罪犯的減刑條件規定更加嚴格。一方面,減刑的基本條件,就是認定確有悔改表現的標準上,考慮這類罪犯的社會關係比較廣,而且犯罪行為大多都給國家、社會造成巨額的經濟損失,並且多數都被並處了財產刑,所以規定對三類罪犯不積極退髒、協助退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另一方面,在具體的減刑幅度、減刑起始時間、減刑間隔時間上,也進一步體現出了嚴格的精神。此外,考慮到嚴重危害國家社會利益、人身危險和社會危害性大、罪行嚴重和主觀惡性較大的罪犯需要更長時間矯正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這次修改也把這些罪犯,就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的,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和毒品再犯等罪犯也列入了從嚴的範圍,體現了從嚴上的平衡,也落實了法律規定的精神,防止罪犯因沒有得到有效改造就回到社會,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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