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法系統工作的你
是否有這樣的擔心???
是否有這樣的困擾?
是否有這樣的境遇?
PS:寶寶心裡苦,有苦說不出。
在法院的你,
如果遇到了以上情況
別擔心,別擔心!
「三個規定」為你辦案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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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三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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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先後出臺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為「三個規定」。
· 規定一 ·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幹預「防火牆」和「隔離帶」,為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領導幹部範圍:
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哪些行為
屬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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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幹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遇到幹預司法活動行為時,
我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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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留痕,如實記錄。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留痕、記錄,擔心被報復?
不要怕,我們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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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切記!
應如實上報記錄哦!
· 規定二 ·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架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高壓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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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三不得」和「三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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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幹預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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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置司法機關內部人員
違反規定幹預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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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結果通報辦案單位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司法活動、
插手案件處理時,我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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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留痕、記錄,擔心被報復?
不要怕,
我們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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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切記!
應如實上報記錄哦!
· 規定三 ·
《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舉措。
目的: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有利於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幹涉或者施加影響,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司法人員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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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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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
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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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的辦案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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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廉政檔案和年度考核、晉職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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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違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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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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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傳說中的「三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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