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個規定」——法院人的「防火牆」and「高壓線」

2020-12-13 澎湃新聞

4月10日,在全國法院2020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視頻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系統部署開展落實「三個規定」專項整治。

「三個規定」是什麼?

為什麼要開展專項整治?

主要整治哪些行為?

今天我們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了解。

工作中,你是否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

這些問題,可能你並不認為有多嚴重。但對法院幹警來說,一旦幫了你的「忙」,就構成違紀違法了。

「三個規定」是什麼?

中辦、國辦《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兩高三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出臺「三個規定」的意義?

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Q

1.幹預司法活動的行為有哪些?

A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幹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Q

2.對幹預司法活動的行為,司法人員該怎麼做?

A

對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Q

3.不記錄的後果是什麼?

A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Q

4.領導幹部包括哪些?

A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Q

5.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將承擔什麼樣的後果?

A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Q

1.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辦案的行為有哪些?

A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Q

2.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辦案如何處理?

A

(1)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幹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2)本機關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辦案的,向負有幹部管理權限的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3)上級司法人員違反規定幹預下級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幹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4)其他沒有隸屬關係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定幹預辦案的,向幹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

《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Q

1.司法人員、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包括哪些?

A

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特殊關係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託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案件當事人委託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Q

2.司法人員在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時,哪些行為是禁止的?

A

(1)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Q

3.司法人員如何與相關人員接觸?

A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獲批准。

「三個規定」

既是防腐蝕、防圍獵的「防火牆」,

也是必須遵守、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嚴格遵守「三個規定」,堅守司法為民的初心使命,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司法環境,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孜孜以求的奮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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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三個規定」——法院人的「防火牆」and「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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