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婦女權益有法保障

2020-12-22 澎湃新聞

漫畫/高嶽

  外出打工導致夫妻長期分居家庭不穩定;年輕人性格獨立,缺乏包容,閃婚、閃離、衝動離婚增多……當今社會,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離婚率呈現上升趨勢。由於女性在離婚後財產分割中往往遭遇不公平待遇,如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至關重要。為此,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了3起離婚財產分割典型案件,旨在幫助廣大婦女提高維權意識,增強婦女的安全感和幸福指數。

婚前房屋婚後拆遷

保護權益依法分割

  2000年,張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後生育一兒一女。2016年,李某酒後毆打張某,張某便搬回娘家居住並與丈夫分居。2019年2月,經法院調解雙方離婚,女孩由李某撫養,但對家庭財產未作處理。2019年4月,張某提出訴訟要求進行離婚後財產分割,經原告申請,依法追加被告父母及雙方子女為被告,案由變更為分家析產糾紛。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張某婚後與李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6人。家庭共有財產有樓房1套、鋪面2間等。張某婚前,李某有宅院一處及房屋,後因政府徵用,將上述房屋全部拆除後,重新修建房屋等,修建房屋時原告張某幫忙做飯,上述房屋又於2009年被政府徵用,當時政府以家庭人口6人分配安置房2套,鋪面2間,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13年,夫妻曾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法院認為,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積累、添置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財產。家庭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時可以請求對共有物進行分割。在分割時,應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取得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因拆遷安置的房屋及鋪面的來源,系李某家老屋拆除後建造,建造過程中,張某出力幫忙做飯,故拆遷前的房屋系張某與李某及其父母等四人共同所有,因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對此法庭無法判斷具體價值。鑑於張某與李某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對拆遷房屋有一定貢獻,為顯示公平,綜合考量後對原告享有房屋的份額予以確認。關於分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訴請,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按比例分割股權。據此,法院判決,張某享有家庭共有財產樓房1套10%的份額,享有20平米的鋪面面積,享有有限責任公司10%的股權。

  法官庭後表示,離婚不僅意味著婚姻的結束,更衍生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對有著近20年婚姻生活的張某而言,婚姻的分崩離析讓她對財產分割頗感苦惱。家庭生活中,男方往往佔有經濟上的優勢,而女方對家庭的貢獻更多體現在做家務、照顧老人孩子,但這些不能直接體現出經濟利益,無法轉化為貨幣,導致女性在離婚後及財產分割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法官提醒,女性要在日常生活中增強法律意識,注意搜集相關財產信息,保留好相關證據,一旦涉及訴訟,可以申請法院保全財產、調取證據。

拆遷補償按份分配

不當得利理應返還

  王某系曹某的丈夫,兩人有一女王小某,許某系曹某的婆母,一家人共同生活。2017年11月14日,縣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心對雙方共有房屋等徵用拆遷,根據徵地拆遷相關文件規定,許某於同年11月28日和縣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心籤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並領取各項補償款共計879092.97元,其中按戶籍人數每人補償一次性貨幣安置資金50000元、生產發展資金10000元、房屋租賃補貼900元(每人為3個月×30天×10元/天),簡裝修補助費每戶30000元、天然氣壁掛爐及接口費每戶10000元等。

  2018年6月22日,曹某與王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女孩王小某由曹某負責撫養。之後,曹某多次找許某協商,要求其返還包括人頭費在內各項補助共計141800元。但許某認為該補償是基於其家庭戶籍關係而取得,堅決不同意返還,無奈之下曹某將許某告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被告許某根據其籤訂的補償協議,領取包括原告及其女兒的份額內的補償款,現原告已與被告許某之子離婚且孩子王小某由原告撫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按人頭髮放的一次性貨幣安置資金100000元、生產發展資金20000元,共計120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和相關政策規定,應予支持。本案宣判後,被告許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當地縣人民政府文件——《城市建設和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規定,按戶籍人數每人補償一次性貨幣安置資金50000元、生產發展資金10000元、房屋租賃補貼900元,本案中原告及其女兒的權益理應得到保護,且被告沒有佔有原告及其女兒人頭費的法定或者約定的理由。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速,社會的高速發展,樓盤開發等,土地徵用、房屋補償等糾紛案件日益增多,通過此案的警示,希望大家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多溝通多協商,妥善解決糾紛。

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依法析產等分處理

  1990年2月8日,尚某某和賀某某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一男。2019年6月3日,尚某某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尚某某和賀某某解除婚姻關係,子女均隨賀某某共同生活。後因財產分割產生糾紛,尚某某將賀某某、賀某某之母蔣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婚後尚某某與賀某某、賀某某之母蔣某某及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家庭共有財產為:海東市互助縣丹麻鎮某村宅基地1處,並在宅基地新建房屋10間(價值60000元)、江鈴牌皮卡車1輛(價值13000元)、陸風牌轎車1輛(價值60000元),位於互助縣威遠鎮某小區住房1套(價值523070元)及屋內家具家電(價值80000元)。家庭共有債務為88538.16元。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家庭共有財產中位於互助縣丹麻鎮某村宅基地1處及房屋、互助縣威遠鎮某小區住房1套及室內家電、「江鈴」牌皮卡車1輛、「陸風」牌轎車1輛歸被告賀某某、蔣某某所有,被告賀某某、蔣某某給付原告尚某某家庭共有財產折價款215917元;家庭共同債務88538.16元由原告尚某某負擔29513元、被告賀某某、蔣某某負擔59025.16元。

  法官庭後表示,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在共同共有人關係終止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共同共有人在享有共同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共同的義務。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房屋,即使僅登記在部分成員名下,只要該房屋系以家庭共同勞動收入投資購置,且家庭成員間未就房屋產權形成歸屬協議,應當確認該房屋為家庭共有財產。

  本案中,原、被告庭前對家庭共有財產範圍及其價值達成了一致意見,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有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予以佐證,應予確認。原告雖主張購置的互助縣威遠鎮某小區住房1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不能否認被告蔣某某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對該套住房仍有一定貢獻,遂該住房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本案訴爭家庭共有財產的價值雙方確定為656070元,分割時應酌情考慮原告與被告賀某某離婚後二被告償還房貸的實際。家庭共同債務88538.16元應由原、被告共同償還。被告賀某某主張的其餘債務,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其真實存在或債務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事實,不作認定和處理,可另行解決。

法規集市

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老胡點評

  在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家庭財產如何分割往往都是一個主要爭議問題。尤其是在廣大鄉鎮農村地區,男女雙方結婚時依然是女到男家,與男方父母一起生活,再加上房屋拆遷、徵地補償等複雜因素,更增加了家庭財產分割的難度,也更易發生財產分割爭議。

  不可否認,在當前家庭財產分割時,作為夫妻一方的女方,往往處於一種不利地位。這一方面是由於在一些地方依然時興所謂男主外女主內,丈夫在外掙錢養家餬口,妻子在家料理家務、照顧老人孩子的傳統觀念,因此經濟主動權往往掌握在男方手裡。另一方面,在女方嫁到男方的家庭模式中,夫妻共同財產又往往與丈夫婚前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交織在一起,離婚時,丈夫及其父母便以此為由拒絕向妻子分割其應得的財產分額。有鑑於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的家庭財產分割爭議時,應當首先按照法律規定,分清哪些財產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入、哪些財產依法屬於家庭共同財產,在此基礎上,本著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公平合理分配家庭共同財產。

  (來源:法制日報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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