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12016
湖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湘財庫〔2012〕28號
湖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於
印發《湖南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級預算單位,有關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強化財政資金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資金管理的通知》(財辦〔2011〕1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零餘額帳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9〕47號)等文件精神及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 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48號),結合我省銀行帳戶管理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湖南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主題詞:印發 銀行 帳戶 管理 辦法 通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湖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共印1200份 2012年8月1日印發
附件:
湖南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臨時機構以及與省級預算單位存在代管或掛靠關係的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省級預算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可分為三級、四級等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條 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帳戶,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
第四條 預算單位財務機構統一管理本單位的銀行帳戶。預算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帳戶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第五條 預算單位可在國有銀行、國家控股銀行或經批准允許為其開戶的其他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帳戶。
第二章 銀行帳戶的設置
第六條 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置堅持「安全、規範、精簡」的原則,嚴格控制,規範管理。
第七條 經省財政廳批准,預算單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可設置基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
第八條 一個預算單位只能設置一個基本存款帳戶。預算單位應在省財政廳確定的代理銀行開設零餘額帳戶作為基本存款帳戶。暫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預算單位可設置一個實有資金基本存款帳戶。
第九條 預算單位同一性質專用款項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專用存款帳戶,多項專用款項應在同一帳戶中實行分帳核算。
(一)特設專戶
確有非財政性資金或中央部委下撥資金的預算單位,因特殊管理需要,經省財政廳批准,可設置特設專戶。本單位所有省本級財政性資金不得違規通過該帳戶核算,且嚴禁從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轉撥到該帳戶。
(二)黨費專戶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可開設黨費專用存款帳戶,用於核算預算單位黨費。
(三)工會專戶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可開設工會經費專用存款帳戶,用於核算預算單位工會經費。
(四)其他專戶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確因工作需要,可開設其他專用帳戶,單獨核算其他各類專用基(資)金和經費。
第十條 預算單位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可申請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開戶銀行設置一般存款帳戶。其中貸款帳戶只能用於歸集、劃撥銀行貸款資金。貸款還清後,經確認無其他貸款需求,應予及時撤銷。
第十一條 預算單位確因業務需要可申請設置臨時存款帳戶,帳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期限仍需保留的,應重新申請開立或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 預算單位所屬異址、異地辦公且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因特殊原因,經主管部門同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可按程序申請設置相關銀行帳戶。
第三章 銀行帳戶的開立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開立銀行帳戶,需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本單位基本情況和開戶理由。如實報送《省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帳戶申請(審批)表》(附件1)和相關證明材料。
(一)開立基本存款(零餘額)帳戶,應提供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機構編制批文原件和蓋章複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開立特設專戶,除(一)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文件:屬於上級補助收入的,應提供中央有關部委直接撥付到省級預算單位的專項補助資金文件;屬於暫收並最終需支付或退付給個人往來款的,應提供允許收取單位或個人款項並可用於經費支出或支付給個人的批准文件;屬於經營服務性收入的,應提供開展經營服務的證明文件。
(三)開立黨費專用存款帳戶,除(一)項所列材料外,應提供成立黨組織的批文。
(四)開立工會經費專用存款帳戶,除(一)項所列材料外,應提供工會法人資格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蓋章複印件。
(五)開立其他專用存款帳戶,除(一)項所列材料外,應提交國務院、財政部、省政府或省級財政部門有效文件。
(六)開立一般存款帳戶,除(一)項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供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和蓋章複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和蓋章複印件、省財政廳籤署同意的貸款審批表,以及用於其他結算的證明文件。
(七)開立臨時存款帳戶,應提供成立臨時機構的正式文件、需要註冊驗資或開展異地臨時經濟活動的證明資料。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填報《省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帳戶申請(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省級主管部門籤署意見後報省財政廳審核。
(二)省財政廳收到預算單位申請後,應按程序完成審核批覆。
(三)預算單位持省財政廳批覆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規定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四)預算單位應在開戶後3個工作日內,將《省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帳戶申請(審批)表》附電子文檔送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銀行帳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銀行帳戶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變更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省財政廳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開戶銀行應按規定撤銷原帳戶,將原帳戶的資金餘額如數轉入新開帳戶。
第十六條 變更、撤銷銀行帳戶應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撤銷、變更審批(備案)表》(附件2)。
(二)銀行出具的原帳戶銷戶證明。
(三)變更銀行帳戶的,應提供原帳戶《省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結算帳戶批覆》或《省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帳戶申請(審批)表》或經省財政廳審核的上年度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備案表原件和蓋章複印件。
第十七條 下列變更事項不需報經省財政廳審批,但應按本辦法規定備案:
(一)因開戶銀行內部機構整合、系統升級等原因變更開戶銀行或帳號的。
(二)預算單位名稱變更,但開戶銀行和帳號不變更的。
(三)預算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等變更的。
(四)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發生變更,但開戶銀行和帳號不變更的。
(五)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省財政廳審批的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需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一)銀行帳戶使用期滿的;
(二)開立後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
(三)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
(四)因帳戶違規,被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撤銷的;
(五)其他按規定應撤銷的。
第十九條 預算單位撤銷銀行帳戶應向開戶銀行提出銷戶申請,開戶銀行應及時受理並出具銷戶證明。銷戶後,預算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填寫《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撤銷、變更審批(備案)表》,並附銷戶證明複印件報省財政廳備案。
預算單位被撤銷或併入其他預算單位的,銷戶情況由省級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原則上應保持穩定,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撤銷的,應在每年1月進行。除參照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提交《(零餘額帳戶變更)授權支付額度餘額對帳表》(附件3)。
第五章 年度審查備案
第二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前,預算單位要清理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銀行帳戶,填寫《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年度備案表》(附件4)附電子文檔,由省級主管部門匯總,隨部門決算表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預算單位銀行帳戶存在下列情形的,在報送帳戶年度備案資料時應提供書面說明:
(一)超出本辦法適用管理範圍的帳戶;
(二)未按規定報經省財政廳批准開設、變更備案的帳戶;
(三)擅自改變帳戶用途,逾期使用帳戶,出借、出租的帳戶;
(四)其他違規問題。
第二十三條 每年6月30日前,省財政廳完成預算單位銀行帳戶年度備案審查工作,對違反本辦法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報批的銀行帳戶,責令違規預算單位和銀行限期辦理銷戶手續,並按規定予以處理。
(二)已審批未備案或已發生變更未備案的銀行帳戶,責令有關預算單位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補辦相關手續。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的銀行帳戶,責令有關預算單位限期糾正;在規定期限內未糾正的,責令其銷戶。
(四)出租、出借和逾期繼續使用的銀行帳戶,責令有關預算單位銷戶;對拒不銷戶的預算單位,由銀行帳戶監督檢查機構按規定強制銷戶。
(五)漏報、瞞報的銀行帳戶,責令有關預算單位補報。漏報、錯報的帳戶存在違規情形的,比照上述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六)逾期15個工作日未履行銀行帳戶年度備案手續的預算單位,除通報批評外,可視情況暫停撥付預算資金。
第六章 銀行帳戶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預算單位應按規定用途使用銀行帳戶,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銀行帳戶或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五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辦理未經省財政廳審批或備案的預算單位銀行帳戶開設業務。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為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監督檢查機構,按職能分工對預算單位銀行帳戶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預算單位銀行帳戶實施動態監控,負責銀行帳戶的審批、備案等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負責銀行及銀行帳戶的監督管理,查處銀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帳戶實施監督檢查,受查單位和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帳戶的開立、收付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藉口拒絕、拖延、隱瞞。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在對預算單位銀行帳戶實施監督管理中,發現預算單位違反規定開立、變更、撤銷、使用銀行帳戶的,責令整改糾正或撤銷帳戶;對違規銀行依據《湖南省財政廳 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級財政業務代理銀行考評辦法>的通知》(湘財庫[2011]19號)進行考評扣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銀行在對銀行實施監督管理中,發現銀行違反規定為預算單位開立帳戶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新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預算單位,其原有帳戶符合規定確需保留的,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後保留,不符合規定的,應進行清理、歸併、撤銷。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省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帳戶申請(審批)表
2、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撤銷、變更審批(備案)表
3、(零餘額帳戶變更)授權支付額度餘額對帳表
4、 年省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備案表
申報單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申報單位(章)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籤章): 原開戶行: 原帳號: 金額:元
申報單位(蓋章): 主管單位(蓋章): 第 頁 共 頁
說明: 1.除備註欄外,其他欄目均屬必填欄目。
3.帳戶性質選填基本帳戶、專用帳戶、一般帳戶和臨時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