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錄音證據」你應該知道的事兒

2021-02-20 智飛微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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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楊文戰律師

  來源:楊文戰律師法博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在書面證據缺乏的情況下,錄音證據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關鍵。「錄音」方式取證,尤其是私下錄音是否合法?「錄音證據」能起到什麼作用?錄音取證要注意什麼?就上述這些問題,今日特別推薦楊文戰律師博文《關於「錄音證據」應該知道的事兒》一文給大家,簡單明了,值得分享收藏之。

  關於「錄音證據」應該知道的事兒

  一、錄音(錄像)證據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問題在於,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取得的。偷錄所得錄音證據,是否還是合法的,就是個問題了?

  二、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 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 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導,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剛才提到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於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所以,錄音證據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項的!

  四、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注意什麼?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儘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

  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

  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

  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

  儘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

  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覆「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

  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

  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鑑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

  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是楊文戰律師總結的關於錄音錄像證據的一些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當然,以錄音方式舉證很大程度上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種選擇,錄音證據也有其局限性,可以的話,還是事先以書面方式固定、收集證據。尤其是在商業交往中,更應該養成以書面文件規範雙方行為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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