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見事情提交法院起訴前,你會私自錄音存證嗎?有些朋友往往都會在意錄音證據的合法性,那麼怎麼樣的錄音證據才會被採納呢?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介紹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中指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但這個規定並不意味著所有的錄音證據都不被採納,下面通過一個案例跟大家分析有關法律。
基本案情:
黑某是珠海某公司的股東。2008年3月20日,白某與黑某就合作經營某項目籤訂《合作協議》。雙方約定:白某負責協助黑某開展對外關係的協調工作,爭取得到各相關政府部門對此項目的支持,保證黑某在合法經營的前提下順利開展業務;黑某負責項目的具體運營,並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協議第4條約定,黑某同意以不低於6000萬元作為白某的項目分紅,並在此協議生效日起7年內分期付清,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黑某至少應向白某支付6000萬元的25%即1500萬元。雙方還約定協議生效後,兩人於2001年就此項目籤訂的相關協議作廢。然而,2010年11月,白某到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黑某依法履行到期付款義務,向其支付應付款1500萬元及逾期的利息。
最高法院提審該案。再審期間,白某提交了一份錄音:白某的女兒錄製的白某與黑某於2012年6月16日14時50分至17時在深圳市五洲賓館一樓大堂咖啡廳的談話錄音,擬證明兩人之間的合作關係源自2001年,黑某認可白某在為項目公司所做的各項工作並對工作所形成的成果予以肯定、黑某願向白某支付3500萬元對價,即由6000萬元降到3500萬元、6000萬元系2001年約定的股權權益對價等。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結合判決認為,該錄音系兩人就《合作協議》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的談話過程,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宜,與本案的基本事實密切相關,司法機關應當採納。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06條關於「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規定明確了該司法精神。「本案中,白某與黑某的談話系在賓館大廳的公共場所進行,錄音系在該公共場所錄製,除白某的女兒外也沒有其他人在場,並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權益,故對該錄音證據應予採納,並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最高法院日前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維持珠海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
最後,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梳理了以下可使私自錄音變成合法證據的條件供大家參考:私自錄音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合法證據,關鍵要看錄音是否是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獲取。影響錄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一是場合和手段。
在公共場所取得的私自錄音,其合法性比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錄、給手機植病毒等秘密竊取方式取得或在別人私密的談話空間中取得,不被採信為合法證據的可能性較大。
二是內容。
如果談話純粹涉及個人或他人隱私,而與案件無關,那麼隱私權要被優先保護;如果偷錄者本身也參與了對話,且話題與案件有關,錄音被認定為證據的可能性就大。
三是要符合證據的一般要求。
如果在場者一開始就聲明『不要錄音』,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後若有人私自錄音,至少構成對約定的違反,被認定非法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錄音者事先聲明了錄音行為,對方未反對,那視為取得了對方同意,被認定合法的可能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