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音,符合3個條件就合法(附判決書)

2020-12-20 騰訊網

遇上糾紛或不順心的事,你會私自錄音存證嗎?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中指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

但廣東珠海的一則民事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和兩次提審,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審中採信了當事方提供的一段私自錄音,判決結果最終「逆轉」。

那麼私自錄音在哪些情況下屬合法,進而在糾紛發生後能被法院採信為證據?

案件介紹

張某武近年來一直在打官司,這與他2008年和商人陳某雄籤訂的一份《合作協議》有關。

陳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綜合市場公司的股東。2008年3月20日,張某武與陳某雄就合作經營該物流綜合市場項目籤訂《合作協議》。

雙方約定:張某武負責協助陳某雄開展對外關係的協調工作,爭取得到各相關政府部門對此項目的支持,保證陳某雄在合法經營的前提下順利開展業務;陳某雄負責項目的具體運營,並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協議第4條約定,陳某雄同意以不低於6000萬元作為張某武的項目分紅,並在此協議生效日起7年內分期付清,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陳某雄至少應向張某武支付6000萬元的25%即1500萬元。雙方還約定協議生效後,兩人於2001年就此項目籤訂的相關協議作廢。

然而,2010年11月,張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陳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義務,向其支付應付款1500萬元及逾期的利息。

判決迥異

訴訟中,雙方對「2001年就此項目籤訂的相關協議作廢」的陳述不同。張某武稱其與陳某雄於2001年前後認識,而陳某雄則稱是2006年前後認識。

香洲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武的起訴符合約定,判決陳某雄應支付張某武1500萬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該結果。二審期間,張某武還以陳某雄根本違約為由向珠海中院起訴,要求解除《合作協議》,並判令陳某雄支付剩餘4500萬元及逾期利息。

陳某雄不服判決申訴,廣東高院裁定提審該案,並作了改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張某武的訴求。

錄音突現

這下,張某武不服了。他向最高法院申訴稱,上述改判對兩人自2001年起即建立並存續了8年的合作關係的基本事實未作審查。另外,有新證據能進一步證明兩人間的合作事實。

最高法院受理申訴後,裁定提審該案。2016年4月26日,該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開審。

最高法院再審期間,張某武提交了一份錄音:張某武的女兒錄製的張某武與陳某雄於2012年6月16日14時50分至17時在深圳市五洲賓館一樓大堂咖啡廳的談話錄音,擬證明兩人之間的合作關係源自2001年,陳某雄認可張某武在為項目公司所做的各項工作並對工作所形成的成果予以肯定、陳某雄願向張某武支付3500萬元對價,即由6000萬元降到3500萬元、6000萬元系2001年約定的股權權益對價等。

結局逆轉

法庭當庭對該錄音進行了播放。

最高法院認為,該錄音系兩人就《合作協議》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的談話過程,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宜,與本案的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當採納。

而廣東高院在另案4500萬元標的案審查時認為,該錄音證據是在未取得陳某雄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錄製,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法復[1995]2號)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規定,認定該錄音不具有證明力。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2002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定,法復[1995]2號批覆所指的「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應當理解為系對涉及對方當事人的隱私場所進行的偷錄並侵犯對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06條關於「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規定明確了該司法精神。

「本案中,張某武與陳某雄的談話系在賓館大廳的公共場所進行,錄音系在該公共場所錄製,除張某武的女兒外也沒有其他人在場,並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權益,故對該錄音證據應予採納,並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最高法院日前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維持珠海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摘要(2015)民提字第212號

關於張文武提交的錄音證據及證人證言能否採信問題

本案再審過程中,張文武向本院提交其女兒張瑩錄製的張文武與陳志雄於2012年6月16日下午2點50分在廣東省深圳市五洲賓館一樓大堂咖啡廳的談話錄音以及原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農漁局局長梁力及原廣東省珠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夏克軍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擬證明本案《合作協議》籤訂的整個過程及雙方合作事宜的來龍去脈,即張文武與陳志雄的合作關係源於2001年,陳志雄認可張文武為項目公司做所的各項工作並對工作所形成的約定成果予以認可,陳志雄希望更改6000萬元收益為3500萬元,6000萬元是40%權益的支付對價,即陳志雄在2008年選擇了較股權價值低的對價6000萬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屬於再審中的新證據。

本院再審庭審中,張文武對錄音證據的取得經過和為何在本案在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才提出該證據作出解釋說明。張文武述稱該錄音是在深圳市五洲賓館大堂的咖啡廳取得,因為張文武在《合作協議》中所涉及到的1500萬和4500萬標的的兩個案件一審均勝訴,1500萬元標的案件二審亦為勝訴,案件結果證明依據其已向原審法院提交的《合作協議》等證據材料已足以達到充分舉證的目的,所以未想到用該錄音證據證明相關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張文武的解釋說明符合邏輯,存在客觀合理性,張文武不存在故意隱瞞重要證據的行為,張文武在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提交該證據亦不存在重大過失。

首先,張文武提交的該份錄音證據雖然形成於原審庭審結束之前,但張文武在本案的一審訴訟及另案1500萬元標的訴訟的一、二審均為勝訴,該證據對於張文武在本案原審及另案1500萬元標的案的一、二審的訴訟過程中並無提交的必要性,亦即張文武在主觀上並無逾期提交證據的故意。

其次,該份錄音證據是張文武與陳志雄就《合作協議》相關款項的支付產生爭議後雙方溝通談話的真實記錄,其取得並未侵害陳志雄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未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定,張文武提交的錄音證據並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故該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

再次,該錄音證據系張文武與陳志雄就《合作協議》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的談話過程,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宜,與本案的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當採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時認為,該錄音證據是在未取得陳志雄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錄製,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法復[1995]2號)關於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逕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的規定,認定該錄音證據不具有證明力。

本院認為,根據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關於「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定,法復[1995]2號批覆所指的「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應當理解為系對涉及對方當事人的隱私場所進行的偷錄並侵犯對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關於「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規定明確了該司法精神。

本案中,張文武與陳志雄的談話系在賓館大廳的公共場所進行,錄音系在該公共場所錄製,除張文武的女兒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場,並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權益,故對該錄音證據應予採納,並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證據未予認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哪些情況下私自錄音屬非法?

「私自錄音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合法證據,關鍵要看錄音是否是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獲取。」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受訪時說。

他說,一般而言,影響錄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一是場合和手段。

在公共場所取得的私自錄音,其合法性比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錄、給手機植病毒等秘密竊取方式取得或在別人私密的談話空間中取得,不被採信為合法證據的可能性較大。

二是內容。

如果談話純粹涉及個人或他人隱私,而與案件無關,那麼隱私權要被優先保護;如果偷錄者本身也參與了對話,且話題與案件有關,錄音被認定為證據的可能性就大。

三是要符合證據的一般要求。

比如要真實、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等。

「還有一點,如果在場者一開始就聲明『不要錄音』,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後若有人私自錄音,至少構成對約定的違反,被認定非法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錄音者事先聲明了錄音行為,對方未反對,那視為取得了對方同意,被認定合法的可能性大。」

來源:法律權威解讀

相關焦點

  • 最高法判決:偷偷錄音合法!(附判決書)
    遇上糾紛或不順心的事,你會私自錄音存證嗎?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中指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但廣東珠海的一則民事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和兩次提審,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審中採信了當事方提供的一段私自錄音,判決結果最終「逆轉」。
  • 最高法判決:偷偷錄音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中指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但廣東珠海的一則民事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和兩次提審,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審中採信了當事方提供的一段私自錄音,判決結果最終「逆轉」。
  • 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是否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在矛盾、糾紛發生後,一方就要為此買單,在維權的時候證據一無所有或零星,而對方對其主張和事實又予以否認,故難以形成有效的證明力,其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故守約方為支持其主張就自己私下偷偷進行對話錄音,那麼私下的錄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錄音的性質和的法律地位視聽資料,是指以音響、圖像等方式記錄有知識的載體,對話錄音明顯屬於視聽資料。
  • 法治課|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有法律效力嗎?
    法治課|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有法律效力嗎?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的,在私密場所錄製,涉及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的錄音都是不合法的證據材料,可能構成犯罪。錄音時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真實意思表達,完全沒有受他人的脅迫和威脅。比如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獲得錄音證據也是無效的。
  • 私自錄音怎麼變成合法證據?律師告訴你
    在遇見事情提交法院起訴前,你會私自錄音存證嗎?有些朋友往往都會在意錄音證據的合法性,那麼怎麼樣的錄音證據才會被採納呢?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介紹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中指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
  • 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具有法律效力嗎?
    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具有法律效力嗎?竊聽來的「證據」合法嗎?怒不可遏一紙訴狀將王露起訴至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要求與王露離婚並要求精神損失賠償費5萬元張宇向法院提交錄音光碟若干稱其有錄音為證證實王露婚內出軌開車途中經常與一名男子煲電話粥說話口氣親暱稱對方為「老公」所談內容更是如情侶般打情罵俏
  • 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專家:不能違反三方面」禁忌」
    專家稱,私自錄音是否合法,要看錄音的獲得是否違反三方面的「禁忌」  眼下,智慧型手機幾乎人手一臺,遇上糾紛或不順心的事,私自錄音存證是慣常做法。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則批覆中指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
  • 錄音證據必須滿足的4個條件,才能被採納
    這種錄音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會予採納?實踐中,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被法院認定,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1、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在合理場所進行,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 錄音證據如何認定?看最高法這10則案例
    要使得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出現在法庭審判當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錄音資料本身需要沒有瑕疵且完整。▶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 電話錄音證據是否合法有效?河南普豐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5)2號《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逕取得的證據才能 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一規定雖確認了證據的取得應當合法,但無異於在事實上排除了視聽資料作為一種證據類型存在的價值。因為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製其談話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基本是不可能的,即使當時同意也可能事後反悔。按此規定錄音證據的可用性基本被排除。
  • 新規:偷偷錄音合法,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話錄音能作為證據使用嗎?偷偷錄音不違法嗎?律師告訴你:合法取得的電話錄音是有效的。文章來源:民商法律事務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是個證據為王的時代。在訴訟中有時有些直接證據很難取得(如書面籤字的欠條等),缺乏證據的時候,再厲害的律師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 微普法| 2019彙編版:錄音證據如何認定看最高...
    本文原標題:《微普法| 2019彙編版:錄音證據如何認定看最高法(10個案例)裁判規則》點擊藍字輕鬆關注哦~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
  • 私自錄音可否作為證據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
  • 如何合法進行電話錄音取證?這7點要注意
    有時有些直接證據很難取得(如書面籤字的欠條等),那麼進行電話錄音可能是一種簡單有效的補充證據。由於電話錄音是在對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實意圖的情況下進行的,對方不會防範或者警惕性不強,因此取證比較容易,在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這種方式。應當強調合法取得的電話錄音是有效的。
  • 錄音錄像作為證據,應符合這些標準
    然而,許多錄音錄像的取得並非光明正大,而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錄製的。所以,對於錄音錄像是否可以作為證據採納,其關鍵在於取得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所以,對其取得手段合法性的審查要遠遠高於其他證據的標準。這也可以看出,法律在程序上的嚴格體現在方方面面。
  • 法律法規:不同時滿足這3種情形的錄音證據,沒有用處還可能違法
    錄音或錄像,在法律上講,是屬於法定證據類型「視聽資料」的範疇,若符合法定要求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還可以提供強大力量證明相應事實。筆者藉助一些案例和法律實務,列舉最重要的三點:一、在錄音過程中不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 太有用了:錄音證據有效的4個條件(附錄音技巧)
    而今天,法務之家小編就跟大家講講「錄音證據」,錄音證據被合法採信的條件、錄音取證的方式和技巧等等,供各位朋友參考學習。▌錄音證據被合法採信的條件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
  • 員工企業偷偷錄音,可作為證據嗎?如何錄音才有效?
    一、認為不能作為證據的依據很多人認為,與人談話時偷偷錄音,不能作為證據。這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1995年3月6日)中明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逕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偷偷進行電話錄音有效嗎?如何使它變成強有力的證據?
    由於電話錄音是在對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實意圖的情況進行下的,對方不會防範或者警惕性不強,因此取證比較容易,在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這種方式。應當強調合法取得的電話錄音是有效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法復〔1995〕2號)中說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出賣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法律知識要點:在實務中會經常遇到,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與第三人進行買賣、贈與等處分,該處分行為是否有效?夫或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其沒有處分權,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行為是雙方的意思表示的,第三人可以構成善意取得,保護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