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地
政府採購中心接受委託,對某貧困地區村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採購及服務項目進行採購。2019年8月6日發布的
中標公告顯示,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中標公告中「小微企業優惠情況」一欄顯示中標供應商A公司享受
政府採購優惠。對此,綜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供應商C提出質疑:A公司中標商品中「點歌機、拉杆音箱、功放一體調音臺、音箱」品牌為B公司旗下產品,而B公司並非小微企業,因此A公司不應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對此,採購中心組織原
評標委員會針對質疑所涉及的問題進行覆核後,答覆如下:經原評委會覆核,A公司提供的B品牌並未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其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商品為其他小微企業提供的商品。項目規定小微企業享受政府採購優惠政策,但前提條件是生產企業須為小微企業並提供《小微企業聲明》,否則,不予認定。質疑人所質疑的B品牌,在本次評審中,並未享受小微企業的價格優惠。因此,質疑不成立。
引出問題
小微企業的投標產品既有大企業生產的,又有小微企業生產的,能享受價格優惠嗎?
專家點評
廣西廣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德能在接受《
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關於小微企業的認定,執行的是「雙小」政策。
根據《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註冊商標的貨物。即俗稱的「雙小」政策。
沈德能介紹,如果僅有部分投標(響應)產品為小微企業產品的,則區分大中型企業和小微企業產品,並對小微企業產品執行價格評審扣除。對於大中型企業產品所佔的比例,採購文件也可以用作出明確限定。目前,部分地區已經進行了類似探索,效果還不錯。
某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處相關負責人在接受《
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採訪時說,在實際工作中,該地採取的就是上述做法,就是對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企業,如果提供的部分貨物、服務屬於其他大中型企業,部分屬於小微企業生產或提供,則分開計算享受價格扣除。「舉個極端的例子,在上述案例中,如果B公司提供的產品價格只佔A供應商總金額的1%,由於A公司不符合『雙小』政策,就讓A供應商其他產品不享受小微企業價格扣除優惠,太有失公平。」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解釋。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下同)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二)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註冊商標的貨物。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中型企業製造的貨物的,視同為中型企業。
第四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採購計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業採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下同)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或者
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採購活動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採購。
第五條 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
採購人或者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
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