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麗娟 北京報導
在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籤訂一年後,中國在稅收協定方面的成果相繼落地。《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演藝人員和運動員的稅收協定條款進行重新解讀。
根據新規定,外籍演藝人員和運動員在我國境內從事活動所得收入分兩種情況來徵稅。「一種情況是演藝人員個人名義收取所得,則要繳納個稅;另一種情況是以公司名義收取所得,則要對公司和演藝人員分別徵稅。」5月20日,一位稅務系統人員解釋。
該人士表示,上述新規定從4月1日後開始實施,新規使得外籍演藝人員的稅收徵管更加透明,提高了中國在反避稅政策方面的建設進程。
舉例來說,以國家大劇院正在上演的最新的義大利舞臺劇為例,在演出結束後,境內邀請方需要支付其團隊(男女兩人)2萬元的演出費。按照新的條款解讀,我國對義大利舞蹈團兩名演員取得的所得具有徵稅權。
徵稅原則分兩種:第一種是如果演出費是以個人名義收取,則兩人按照個稅法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稅。
第二種是如果以舞蹈團名義收取,演員並不直接取得收入,而是舞蹈團的固定員工,那麼需要分別對舞蹈團和演員徵稅。
「對舞蹈團徵稅原則,主要是對演出費產生的利潤徵稅;對兩名演員徵稅的根據,按照其在舞蹈團固定工資以及該次演出活動對應的部分繳納個稅。」上述人士說。
值得注意的情況是,如果我國國內稅法將該舞蹈團視為稅收透明體,那麼其演出費將全部視為演員的直接所得,都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稅。
那麼對於外籍演藝人員來說,在我國境內參加什麼樣的活動能夠適用稅收協定「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
記者了解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外籍演藝人員的活動主要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從事藝術形式的活動(包括舞臺、影視、音樂等各種藝術形式的活動);
二是,以演藝人員身份開展的活動(例如演藝人員開展的電影宣傳活動,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參加廣告拍攝、企業年會、企業剪彩等活動);
三是,參加娛樂性質的活動(涉及政治、社會、宗教或慈善事業的活動);
四是,運動員活動包括參加傳統體育項目活動(如賽跑、跳高、遊泳等),參加運動項目活動(如高爾夫球、賽馬、足球、板球、網球、賽車等),參加娛樂性質的賽事活動(如撞球、象棋、橋牌比賽、電子競技等)。
除了上述適用條款外,公告還列出不適用該條款的人員和活動。如攝影師、製片人、導演、舞蹈設計人員、技術人員以及流動演出團組的運送人員等隨行人員。
事實上,此前國家稅務總局曾出臺對演藝人員和運動員稅收協定細則。但由於演藝人員的活動具有不固定性,且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等特點,使得稅收徵管難度存在很多問題。
當地時間2017年6月7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巴黎籤訂條約,中國、日本、韓國、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亞等67個國家和地區籤署了《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多邊公約》。
過去一年,隨著BEPS的逐步實施,各國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流透明化程度逐步提高。
「相比其他產業,各國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機會越來越多,對演藝人員稅收協定重新解讀,是BEPS行動計劃推出後,我國國內法的一大落地成果。」上述人士說。
(編輯:孟慶偉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