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隨著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不斷發展,廣大企業特別是外貿企業或將面臨各類同疫情相關的民商事糾紛、國際貿易糾紛及外國更為嚴格的檢驗檢疫等挑戰。為幫助東莞企業妥善應對這些潛在的風險,東莞市商務局聯合專業機構,將推出系列專刊,結合企業關注的問題,提出應對建議,幫助企業維護合法權益、減少經濟損失。
問題一:無法按時交貨怎麼辦?
對於此類潛在糾紛,建議企業一定要做好充分溝通工作。
首先,如果疫情影響到合同的按時履行,但並未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建議企業積極與客戶溝通和協商變更合同,例如延長合同履行的期限。
其次,如果溝通後企業受疫情影響依舊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或未就合同的變更同客戶達成一致,企業應當通過郵件或書面函件通知國外買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減輕損害,避免承擔因消極不作為而導致損失擴大的責任。
儘管採取了以上措施,也難免會產生糾紛,此時,企業可以採用「不可抗力」為理由進行抗辯。法律界普遍認為,無論是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此次疫情均已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構成要件。就此,我們的企業可以向中國貿促會申請出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中國貿促會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執行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有了不可抗力證明就一勞永逸,還需要結合自身所籤訂的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處理。比如,只有當疫情直接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時,當事方才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關責任。具體是否可以免責,應當根據雙方合同目的、合同期限等具體約定進行分析確認。
問題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日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貿促會」)發布通告,企業如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可以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申請連結:https://www.rzccpit.com/titleCertificate.html。中國貿促會的這一通告認可此次疫情應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但需注意的是,中國貿促會所開具的不可抗力證明僅僅能作為不可抗力情形的補充證明,最終需根據企業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而加以認定。
鑑於合同的履行不僅涉及中國法律,如果是跨國貿易和投資合同還有可能涉及境外多國或地區的法律,因此討論這個問題時首先要判斷合同應當適用哪國的法律,然後再根據相關國家的法律制度來做具體分析。
問題三:是否可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為由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新冠狀病毒疫情可以構成不可抗力,但並非當然賦予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力。
我們認為,法院在審理涉疫情案件時,不會一概支持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免除債務人的責任,而是會根據疫情對涉案合同的影響來進行個案判定。對於那些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暫時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債權人要求變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一般會判令當事人變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對於那些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才可能會判決解除合同。
問題四:新冠狀病毒疫情「不可抗力」事件賠償損失的起算點如何確定?損失賠償額如何確定?
我們認為,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債務人只是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範圍內不負責任,如果不可抗力與債務人的原因共同構成損害發生的原因,則應根據「比例原則」,判令債務人部分免責。而本次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時間起止點,可以考慮兩個時間點:其一為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其二為2020年1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之日。
參照此前相關判例,法院今後在審理涉疫情案件時,對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期間會積極考慮,對於債務人在受疫情影響期間的給付義務進行減免。在確定疫情受影響起止期間時,不會拘泥於官方對疫情所發布禁令的期間,而是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問題五:當事人主張「不可抗力」進行免責的證據要求是什麼?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該條規定了債務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應負的通知義務和證據的提供義務。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債務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同時也應提供證明材料,用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的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失以及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等情況。
我們建議,對疫情期間可能發生爭議的合同履行情況,企業應做好記錄或提前進行證據固定,從而能更好的完成對不可抗力事件舉證義務,有利於避免損失和法律責任的承擔。
問題六:無法出國參展怎麼辦?
此時首先可以考慮派境外代理人參展。比如公司是否在展出過當地有員工可以參加;或者在展出國是否有關係較好的商業合夥夥伴。
如果不可行,不得不退出展會,則要詳細閱讀展會合同,看一下適用法律和解除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相關約定合理的,建議同展會主辦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約定不合理或者對目前此類疫情情況沒有約定,則建議企業向展會主辦方正式發函,附上相關不可抗力事件證明,告知主辦方,申請退款。如果對方退款政策很不合理,則可以由律師發律師函幫助交涉。
問題七:買方拒收貨物怎麼辦?
建議出口企業積極與買家溝通,如實告知疫情現狀及最新進展,打消買家疑慮。如果對方堅持,出口企業應向買家明確指出此次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臨時建議並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貿易措施,據理力爭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及時向對方發出律師函,敦促收貨付款。
若發生買家拖欠或拒收風險,建議企業可以及時尋求中國信保的幫助,由中國信保代表中國企業向海外買家發起追討,維護出口企業合法權益。
如有更多相關問題需要諮詢,可聯繫商務局涉外法律顧問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嵐律師 13929267027 lilan@jtnfa.com
符欣律師 13911825829 fuxin@jtnfa.com
徐錚律師 18611138523 xuzheng@jtnfa.com
採寫 南都記者 梁錦弟 通訊員 商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