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芝罘區、蓬萊區、牟平區、棲霞市四個基層法院對4起44人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吳林波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自2008年,被告人吳林波在山東省萊陽市先後糾集被告人唐殿偉、唐偉巧、吳軍正、唐彩柱、吳金成、吳林娟、唐海勇、唐海波、於新明等人聚攏在其周圍,至2011年10月形成了以被告人吳林波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唐殿偉、唐偉巧、吳軍正、唐彩柱、吳金成、吳林娟為重要成員,被告人唐海勇、唐海波、於新明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1年至2018年7月間,該犯罪集團在山東省萊陽市先後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芝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林波組織、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銷售其代理的肉類商品,情節特別嚴重;糾集他人非法管理肉類市場,多次強拿硬要,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既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又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採砂,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對被告人吳林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五百一十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等。
楊益成等惡勢力團夥案
自2010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楊益成依託龍口市商和廣告有限公司,糾集被告人孫慶利、曹亭、欒學灃等人高利放貸,通過砍頭息、高額利息等方式虛增債務,以抵押借款為由誘騙被害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授權委託書公證,非法侵佔他人房產;通過威脅、滋擾、虛假訴訟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息借款,其中孫慶利負責辦理高利放貸的相關手續,並與欒學灃、曹亭積極參與通過威脅、滋擾等手段索要高利放貸的債務,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以楊益成為糾集者,孫慶利、欒學灃、曹亭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
蓬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益成作為惡勢力犯罪團夥的糾集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房產,數額特別巨大;採取滋擾、威脅等方式,對被害人進行恐嚇,索要非法債務,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數罪併罰,以被告人楊益成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十萬元;其餘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一個月至三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盧慧軍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自2014年起,被告人盧慧軍糾集被告人戰永軍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非法套現及代還信用卡收費,獲取非法利益,並以此為基礎開始高利放貸業務,後被告人孫日波、孫冬、劉永陸續出資給被告人盧慧軍,資金由被告人盧慧軍管理,共同受益,期間被告人趙振東、周景傑、祝渝鈞、孫海寧相繼通過招聘、他人介紹等方式加入,並負責向債務人索債,2017年3月開始被告人林宏作為財務人員,全面掌握各部分業務的資金,形成了以被告人盧慧軍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孫日波、孫冬、劉永出資,被告人林宏負責財務,被告人趙振東、周景傑、祝渝鈞、孫海寧負責索債,被告人戰永軍負責利用POS機信用卡套現等相關業務的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在被告人盧慧軍的糾集下,利用POS機非法套現、代還信用卡收費獲取的資金及被告人孫日波、孫冬、劉永的出資對外高利放貸,有組織的通過暴力與軟暴力相結合的手段進行索債,先後實施了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強迫債務人打工抵債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牟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慧軍等利用POS機進行非法套現,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以威脅手段,強買商品情節嚴重;為索取高利貸債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指使他人非法進入他人家中,並長期居住達一年之久;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為索債採取滋擾等手段使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恐嚇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後果,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盧慧軍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另對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十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等。
郭亮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2005年9月至2018年年底,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亮逐步糾集被告人孫治義、李波、王進、張忠若、侯雲東、張信忠、燕丕良、牟虹江、蘇升浩、張忠林、郭勇、趙美祿、姜海濤、張建波、邢秋波、陳家國、王衍波等人,在煙臺市芝罘區宮家島村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強迫交易、非法佔用農用地、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郭亮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進、張忠若、張忠林為重要成員,被告人李波、張信忠、侯雲東、牟虹江、燕丕良、孫治義、蘇升浩、郭勇、姜海濤、趙美祿、張建波、邢秋波、陳家國、王衍波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棲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亮、王進、張忠若、李波、張信忠、牟虹江、燕丕良、侯雲東、蘇升浩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孫治義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張忠林、姜海濤、趙美祿、張建波、邢秋波、陳家國、王衍波、田濤濤、蘇翔、郭勇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郭亮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其餘1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二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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