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她離家出走,了無音訊。書寫君:夫妻矛盾,不能一走了之

2020-12-10 書寫自然

書寫君在離婚案例中發現一個現象,有些夫妻面對婚姻的矛盾,解決的方法竟然只是一走了之。

婚姻在於責任,可是當夫妻之間在婚姻中遇到了問題,選擇一走了之,這不僅僅只是婚姻責任的問題,更是一個人是否成熟的標誌。

特別是還生育有子女的夫妻,更是不能選擇一走了之。

婚姻產生矛盾,女方離家出走。

(書寫君對其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男,漢族,住山東省臨沂市。

被告:女,漢族,住山東省臨沂市。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男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女方)經本院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後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兩個小孩由原告撫養,教育、撫養費由原告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及理由:原告與被告於2011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並同居生活,後按照農村風俗舉辦婚禮,2012年生育長女,2016年生育長子,兩個孩子現在都是由我父母照看。

被告於2016年9月離家出走,至今了無音訊。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

被告(女方)在規定期限內未作答辯和提交證據。

原告(男方)為支持訴訟請求,除本人陳述外還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證明原、被告及子女的基本情況;2、結婚證,證明雙方系夫妻關係。3、社區居民委員會張春琴證明一份,證明被告(女方)於2016年9月離家出走至今音訊俱無。

因被告(女方)未到庭,無法質證。經法院審查,原告所舉證據真實、合法,予以採信。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證明被告(女方)外出務工,不知去向。經原告(男方)質證,無異議,予以釆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原本同住一村,相距不遠。原告與被告於2011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並同居生活,後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2012年生育長女,2015年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6年生育長子兩個孩子現在都是由原告父母照看上學。

原、被告婚後感情一般,後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被告於2016年9月離家出走,至今音訊俱無。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無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共同債權,被告無嫁妝。

一、準予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

二、長女、長子由原告(男方)撫養,教育費、撫養費自行承擔。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男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情感解讀

案例中的女方在面對婚姻的矛盾時,她是否想過如何解決矛盾,我們無從知曉,只留給了我們一個一走了之的妻子、一走了之的母親形象。

或許她曾在這段婚姻中難以煎熬,可是一走了之卻絕不是處理婚姻矛盾的最好方法,那麼當你在婚姻中遇到矛盾時,應該怎麼辦呢?

書寫君準備了兩板斧,為你破開情感的迷霧。

第一板斧:從矛盾中看本質,是否值得挽回。

夫妻在婚姻中發生了矛盾,首先需要做的是分析這份矛盾的本質是什麼?

書寫君最常和大家討論的就是本質,本質就是一件事情中最根本的因素。

當你和你另一半發生矛盾時,你要好好思索,到底彼此的矛盾點在哪裡。如果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生活中的一些閒言碎語,或者是一時的心緒煩亂,那這種矛盾就是可以忽略不計的事情。

記住,只要不涉及夫妻關係中的底線,其餘的矛盾呢都是值得挽回的矛盾。

第二板斧:從矛盾中找問題,學會換位思考

如果你正在經歷的矛盾是值得挽回的,那麼最好的挽回方法就是換位思考。

只有當你學會了換位思考,你才能真正想到對方,才能理解對方的難處,最終也才能做到心甘情願為對方著想。

人往往是這樣,在生氣的時候會完全無法察覺自己的錯誤之處,所以夫妻之間就會產生矛盾。而產生矛盾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在發生矛盾之後,你是否想過自己的問題。

書寫君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為大家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的觀點,請加個關注,便於大家觀看書寫君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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