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告訴你,可以告的,大膽的去告,這是你的權利。
先從法律的層面給你答案吧。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每天工作時間12個小時,顯然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屬於延長工作時間,絕對屬於加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所以,作為用人單位職工,是可以依法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每天延長工作時間4個小時,作為職工原則上可以按照150%的標準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不過,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職工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責任。
因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導致職工在舉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礙,所以加班費也不是那麼容易要得到。
好了,說完了法律層面的答案,我們再來聊下員工成本層面的答案。
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法務部門,你去找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無可厚非,但要做好心理準備,等待你的就是收集證據和大量的時間精力消耗進去。
如果你的法律意識淡薄,平時疏於留心收集證據,即便臨時找證據,可能一時之間也收集不全。
如果你花大量的時間放到仲裁上,意味著你沒有時間去面試下一份工作,意味著你這段時間是沒有收入來源了。
雖說如果仲裁勝利的話,可能會得到一筆補償費用,但萬一時間拉長了,你更要做好經濟準備。
作為職場人,建議理性些,好好權衡得與失,懂得及時止損。
如果仲裁讓你陷入一個無底洞的消耗中,那建議你早日止損,把精力放在下一份工作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