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時制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違法當然是可以告的,但如果只是延長工作時間,並且按規定支付相應報酬請先看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接上只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可告,以下只是個人觀點:
①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每周正常工作時間不超44個小時,我們可以計算出正常工作天數,(44時/周×4周/月)÷8時/天=22天,即有4個周末8天。
②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這條用人單位又有潛在的4天可以安排加班😣。
③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看清楚了這條可以理解為適合所有行業,如服務業因服務的需,如製造業因市場經濟需要等再安排你加班😭。
④有人可能要問:國家法定節假日為何也不放假?那就看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看清楚文字應當依法安排「應當」二字,而不是「必須」,就可用第三十九條了。
⑤激動人心的就是第四十一條了,很多人就抓住這條規定說勞動法是看的了,為什麼這麼說呢?看看: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就是這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因為很多人加班都遠遠超過這規定了!而勞動部門也沒制止,就被說是看的了!實際呢再看最終勞動法
第一百零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報國務院備案。這條很好理解,大概就是說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勞動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去制定本地區的勞動合同!
說到這綜合下來,你跟用人單位籤定的合同是經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只要你籤定的勞動合同沒有說明加班時間硬性規定了多少,不可超過多少!只有這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時間,並按照雙方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也按照勞動合同支付了加班工資就沒得告了!
我是從事橡膠製造,我們公司還是比較人性化的,加班都遵從員工的意願,我們也在向讓員工少加班而拿高工資的方向推進,讓員工自覺激發潛能,結合工藝改進用最少的時間,產生最大的效益,讓員工參與效益成果分配!實現員工與公司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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