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侵犯商業秘密涉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案情分享】
許某曾系北京福星曉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曉程公司)外貿部主管,徐某原系曉程公司生產採購部採購員。2012年至2014年間,許某違反曉程公司相關保密要求,將其所掌握的含有四個核心程序原始碼技術信息提供給他人,並夥同徐某等人使用上述核心程序原始碼製作電錶,通過其所實際控制的北京海馬興旺科貿有限公司(簡稱海馬公司)向平壤合營公司出口銷售相關電錶,非法獲利。其中,許某負責出口及銷售電錶,徐某負責採購電錶元器件、加工及後續焊接等。經查,根據立項、研發等材料、非公知性鑑定、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及相關證人證言等在案證據,足以證實曉程公司享有涉案四個核心程序原始碼的電錶程序技術秘密,且採取了嚴格保密措施。另查,曉程公司主張其涉案技術研發成本為263萬餘元;徐某自認海馬公司向其進貨單價是155元,出口單價26美元;在最初與許某向朝鮮製售的2萬套電錶中其個人獲利10萬元,之後其與許某合作製造了三四十萬個電錶。2017年6月,徐某、許某先後被抓獲歸案。公訴機關於2018年1月25日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許某、徐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等相關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且後果特別嚴重,提請依法懲處。曉程公司當庭訴稱二被告人非法獲利巨大,僅出口退稅就獲利700餘萬元,給曉程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許某、徐某違反曉程公司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許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300萬元;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200萬。一審宣判後, 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者後記】
近年來,企業員工違規洩露商業秘密或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時有發生。個別員工為了一己私利,鋌而走險、以身試法,違規洩露或侵犯公司商業秘密。身為員工我們應當知道,員工與企業的關係是相互依存的關係。企業其實就是社會的一個載體,它為員工提供的就業機會,也就是為員工的自我價值的實現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沒有理由不愛這個家庭,我們沒有理由不愛自己的公司,這就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古訓的道理。愛公司就是愛自己,為公司做貢獻就是為自己做貢獻。它的本質更是一種忠誠,一種對公司的忠誠,一種對事業的忠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