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文號: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粵0306刑初229號
法院查明:
Bootloader軟體系深圳市航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新能源汽車電池管理系統(BMS)產品主控板、一體機設計的升級引導程序。BMS軟體技術的Bootloader程序5個技術點中的7個原始碼文件於2016年4月28日之前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委託深圳市中衡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部分原始碼商業秘密的評估值為人民幣61.7萬元。
被告人**於2009年5月12日入職深圳市航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25日與深圳市航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籤訂《保密協議書》,《保密協議書》約定:「乙方在離職、退休或終止聘用合同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與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其智慧財產權屬於甲方;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2015年9月25日,**從深圳市航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離職。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註冊成立了深圳市國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並租賃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街道高峰社區石觀工業區聯潤路安豐工業區二期D棟3樓為深圳市國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在未經深圳市航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將含有深圳市航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Bootloader軟體原始碼的汽車電池管理系統(BMS)軟體技術文件拷貝後修改、使用,並披露給深圳市國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人員使用。後航盛公司原客戶福斯特公司因為國新動力公司生產的BMS系統有問題誤退貨到航盛公司維修,航盛公司經比對,發現其公司的引導程序和國新動力公司的程序基本一致,並且國新動力公司的人全部是航盛公司原來的員工。
關鍵證據:
鑑定意見:計算機技術鑑定:在**的移動硬碟中搜到的非公知原始碼和涉案原始碼一致;商業秘密鑑定:航盛公司Bootloader軟體中的部分原始碼屬於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在2016年4月28日前不為公眾所知悉,鑑定意見使用成本法的計算方法(即僅包括研發人員工資薪酬進行統計計算)認定涉案部分原始碼商業秘密的評估值為61.7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
被害單位深圳市航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BMS軟體技術的Bootloader程序5個技術點中的7個原始碼文件於2016年4月28日之前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系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且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商業秘密。被告人**明知自己不是權利人,仍與他人以籌建公司的形式進行合作,竊取並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使被害單位喪失了其持有商業秘密的獨特性、技術優勢和市場競爭優勢,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公訴機關控罪成立。
涉案商業秘密的價值評估系鑑定機構對被害單位研發投入的成本進行的統計計算,且僅僅是被害單位開發人員薪資投入的統計,是開發投入的一部分。該鑑定程序合法未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信。
法院判決:
被告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