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鄒某(已判刑)利用擔任常州市金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具體負責360玻璃成纖離心機生產、售後服務的職務之便,違反公司圖紙保密管理規定,將公司按工作需要下發的全套360玻璃成纖離心機零件圖紙私自截留,並於2012年3月從金源公司離職。
金源公司在內部管理過程中,針對360離心機等產品的技術圖紙,採取了與相關員工籤訂保密協議、制訂公司圖紙管理規程、在技術圖紙上加蓋「受控」字樣等保密措施。
2012年7月至8月間,鄒某和原常州百亨輸送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亨公司」,已於2018年6月28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實際負責人被告人葉春及徐亞波(另案處理)經事先預謀,由鄒某提供金源公司的360玻璃成纖離心機全套圖紙,被告人葉春提供生產資金及場地,徐亞波具體負責生產。鄒某聯繫時任安徽吉曜玻璃微纖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已判刑),商定由百亨公司生產360玻璃成纖離心機銷售給安徽吉曜玻璃微纖有限公司,並將金源公司的360玻璃成纖離心機全套圖紙提供給王某。後鄒某和被告人葉春及徐亞波在百亨公司廠房內,生產組裝360玻璃成纖離心機3臺,準備銷售給安徽吉曜玻璃微纖有限公司,於2012年11月2日被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新北)分局當場查獲。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新北)分局當場扣押360玻璃成纖離心機3臺和金源公司的360玻璃成纖離心機全套圖紙,並於2013年6月28日認定該3臺360玻璃成纖離心機為侵犯金源公司商業秘密產品,對鄒某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2012年11月,被工商機關查處後,鄒某、王某與被告人葉春又經商議,由王某對360玻璃成纖離心機圖紙進行修改,並更名為玻璃微纖維成纖機,鄒某和被告人葉春使用修改後的圖紙以百亨公司名義繼續生產,並將生產的玻璃微纖維成纖機對外銷售。2013年1月,百亨公司以發明人葉某1的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一種玻璃纖維纖化機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百亨公司共向安徽吉曜玻璃微纖維有限公司、四川省達州東響新材料有限公司銷售玻璃微纖維成纖機13臺,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890000元。
經上海滬港金茂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滬金審財【2015】司會鑑字第F524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金源公司2012年至2013年度期間單臺360離心機生產成本為人民幣14909.68元,銷售經營成本為人民幣18937.62元,合計單臺360離心機生產成本為人民幣33847.30元。2012年、2013年金源公司共計銷售360離心機134臺,總銷售收入人民幣19230000元,平均每臺銷售收入人民幣143507.46元。綜上,百亨公司的銷售行為造成金源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1425582.08元。
2013年12月25日,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百亨公司查扣尚未銷售的玻璃微纖維成纖機3臺。
經江蘇省科技諮詢中心鑑定,金源公司360玻璃成纖離心機含有如下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點:1、主軸本體內部形狀及水循環冷卻和加油結構;2、主燃燒器內部水循環冷卻結構;3、環形內火口外徑與環形外火口內徑的尺寸公差;4、內套材質、主軸材質;5、燃燒室外模具、內模具工裝。
經江蘇省科技諮詢中心鑑定:將百亨公司銷售的涉案成纖機與金源公司360離心機圖紙進行比對鑑定,對比結果為:1、主軸本體內部形狀及水循環冷卻和加油結構下半部內部形狀明顯不同,但位於上半部的水循環冷卻結構和加油結構相同;2、主燃燒器內部水循環冷卻結構相同,但高度結構尺寸明顯不同;3、環形內火口外徑尺寸不相符;4、主軸材質實質相同;5、外模結構、抽查尺寸基本相同,兩件內模中一件結構相同、抽查尺寸基本相同,另一件結構不同。
經江蘇省科技諮詢中心鑑定:對百亨公司的成纖機整套圖紙與金源公司360離心機整套圖紙進行比對鑑定,結論為:1、百亨公司的圖紙是經重新繪製而成的圖紙。2、相對金源公司的圖紙,百亨公司的圖紙有所改動,但近半數的圖紙相同或實質相同。3、百亨公司的圖紙改動部分均屬局部結構改進、尺寸調整,因此未改變整機基本結構和工作原理。4、百亨公司和金源公司技術秘密的圖紙中,相對於技術秘密點,除環形內火口(SB09-46)的尺寸公差不相同、無對應內套(SB09-44)的圖紙之外,主軸本體(SB09-40)內部形狀及水循環冷結和加油結構沒有實質性改變、主燃燒器(SB09-43)內部水循環冷卻結構沒有改變、主軸(SB09-66)的材質實質相同。
法院認為,葉春明知是他人違反約定及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的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仍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葉春對起訴指控犯罪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葉春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
來源:江蘇省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蘇0411刑初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