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檢察風雲雜誌
文/區鴻雁 李梅仙
未滿18歲的呂巖在給同學當伴郎的當天醉亡,為討要說法,其父母將婚禮組織者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終支持了其部分訴求,判令組織者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但夫婦倆中年喪子的悲傷,卻依舊揮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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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3日,是呂明、張桃夫妻人生中最黑暗的日子。那天,兒子說是去給同學當伴郎,就這樣走了!花一樣的年紀,還沒來得及綻放,就凋謝了……
呂明所在的雲南省富源縣墨紅鎮三臺村,屬於貧困村,農民收入主要以種植業、養殖業為主。
「媽,我去王華家幫忙了。你們今天就歇一天,不要去做農活了,明天一起去。」不滿18歲的兒子呂巖在昆明一所高校就讀,當時寒假回家。幾天前呂巖答應為同村玩伴、老同學王華做伴郎,並告知了父母。見呂巖早早出門,母親張桃隨口叮囑了聲「少喝點酒」,便和丈夫呂明到自家承包地裡做農活去了……
「晚上8點28分。」說起一年多前的那個時間點,呂巖的父親呂明依舊記得清清楚楚。當天兩口子幹完農活回家,才端起碗來準備吃飯,就接到電話說兒子醉酒,要送到30多公裡外的縣醫院搶救。沒有想到,當他們兩口子趕到醫院時,得知兒子還沒到醫院就已經死亡。據當地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證實,呂巖生前大量飲酒後噁心、嘔吐、意識不清,於當天在醫院外死亡。
據了解,案發當天,呂巖、王華和平時經常在一起玩的同學一直在相互敬酒,作為伴郎的呂巖還要代新郎官王華喝酒。據被害人的屍檢報告顯示,其心血中未檢出毒物,檢出乙醇含量高達454.4㎎/100ml。呂巖死亡後,當地公安機關接警後,調取當天王華婚宴現場錄像,證實在當天晚上6點32分以前,呂巖與王華等同學一直在相互敬酒,其間王華向呂巖的碗裡倒過酒。公安機關調查認為,呂巖的死亡原因排除他殺,系酒精濃度過高導致。
婚禮舉辦方認為,呂巖已經是在校大學生,能夠喝多少酒他自己會掌握。再說呂巖的準確死亡原因不明,就算他死亡與飲酒過量有關,也不屬於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內因素或事項。呂巖身體出現不適後,作為婚宴舉辦者及其家人已及時盡了力所能及的救助、通知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經民警調勸,當事人對呂巖死亡賠償分歧較大,沒有達成一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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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痛心的事,莫過於白髮人送黑髮人!呂巖父母認為,王華作為婚禮的舉辦者及婚宴的組織者,對參加婚禮及婚宴的賓客有安全保障義務,其與其他同桌飲酒人員一樣對呂巖的安全有提醒、照顧和及時救助的扶助義務,但王華等12人在與呂巖同桌吃飯飲酒過程中,並未對死者進行提醒、勸酒,反而頻頻舉碗相互敬酒,且在呂巖醉酒倒地後,沒有將其及時護送到醫院救治,導致死亡。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王華等同桌吃飯飲酒的12人,應對呂巖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2019年2月18日,為給兒子討個說法,呂巖父母一紙訴狀將王華及同桌喝酒的鄧明等12人告到富源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王華等12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76萬餘元,其中死亡賠償金61萬餘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
2019年9月6日,經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9年1月13日上午,王華結婚,呂巖作為伴郎陪同王華等人從鄰村迎娶新娘回到王家。當天下午,呂巖按照習俗陪伴王華迎接來參加婚禮的賓客,晚宴開始後,跟隨王華幫忙倒酒向客人敬酒。當天下午6時左右,呂巖與王華等12人及其他幾名女性用三張桌子拼起來一起吃飯,王華與同桌人員多次舉碗相互敬酒,男性喝白酒或啤酒,女性喝飲料。呂巖在吃飯喝酒的中途醉倒在地後,被王華等人送到王家屋內的床上,後由王華的父母進行照顧。
當晚8時20分左右,村衛生所的醫生被請到王家時,看到呂巖已經處於較為嚴重的昏迷狀態,當即決定送往縣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王華的親屬為此支付搶救、停屍等費7000餘元。經公安機關檢驗,呂巖的心血中未檢出毒物,檢出乙醇含量為454.4㎎/100ml,死因排除他殺可能。
法庭審理同時查明,呂巖出生於2001年10月28日,屬於農村居民,於2018年9月1日入學於雲南某學院,生前系該學院的在校學生。被告中除王華剛滿20歲外,其餘為18至19歲,均與呂巖為初中高中同學。
呂巖死亡後,王華的父親通過村委會轉交了喪葬費2萬元。經庭審調解無效,法院認為呂巖雖是未成年人,但是根據自身的閱歷、生活等綜合情況判斷,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飲酒量應有認知和判斷能力,應當預見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其疏於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過量飲酒導致自身損害,故應對自身的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王華是婚宴的組織者,呂巖是其請的伴郎,有義務幫工的性質,王華對其有照顧義務。呂巖醉倒後,王華對其有救助義務。相關證據顯示王華對呂巖存在勸酒行為,在呂巖飲酒時未盡到提醒、勸告義務,在呂巖醉酒倒地後未盡到及時送往醫院救治的義務,故對呂巖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法庭同時認定其他11名被告對呂巖沒有勸酒、拼酒等行為,根據公平原則及公序良俗精神,應對呂巖的父母補償適量的經濟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按照農村居民的相關計算標準,富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華承擔30%的過錯賠償責任,即5.9萬餘元;其他11名被告每人承擔補償經濟損失2000元。駁回呂巖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執行現場,來源:富源縣人民法院網站
一審判決宣判後,呂巖父母不服,於2019年11月6日向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他們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死者呂巖為在校大學生,其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一審法院責任劃分不當,被上訴人應當就呂巖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儘管一審判決需要被告王華承擔30%的賠償責任偏重,且未扣減已墊支的7000餘元,但考慮其與死者生前是好友等情形,王華稱服從一審判決。其餘被告未做答辯。
2019年12月10日,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確認一審審理查明事實,同時認定呂巖出生於2001年10月28日,至2019年1月13日死亡時尚未滿1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二審法院認為,呂明夫妻作為呂巖的法定監護人,疏於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法定監護義務,放任尚未成年的呂巖獨自參加婚宴並過量飲酒,其對呂巖的死亡依法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王華作為婚宴組織者,其請呂巖為婚禮伴郎,具有明顯的幫工的法律身份特徵。本案中,雖無充分證據證明飲酒系幫工行為,但王華在呂巖幫工過程中確有對呂巖進行勸酒的行為,且在呂巖醉酒倒地後沒有及時採取正確措施妥善處理,其對呂巖的死亡具有明顯過錯,依法亦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一審據此判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以及其餘被告各承擔2000元的補償責任並無明顯不當。
二審法院同時認為,呂巖生前系高校在校學生,其死亡賠償金依法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予以計算。結合一審判決宣判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賠償項目及費用數額,呂巖死亡產生的損失費用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搶救、冰凍、停屍等費用69.55萬元,王華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為20.86萬元,扣減已支付的2.77萬元,還應支付18.09萬元。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變更王華賠償呂明經濟損失18.09萬元。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法官點評:醉酒死亡的相關法律責任
為什麼同是醉酒死亡,有的陪酒者承擔責任,有的卻不擔責?法官認為,陪酒的人要不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要看陪酒人在酒桌上是否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當然,如果有人故意使用強迫、威脅、利誘等方法使他人醉酒或唆使未成年人喝酒而引發損害的,則屬故意侵權行為,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採用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強行讓他人喝酒的,還有可能承擔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