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最新發布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通字〔2020〕9號(點擊查看)對各有關業務部門刑事案件管轄分工進行了調整。在分工中,最新明確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76個罪名的管轄權限。下面是76個罪名的最新立案追訴標準。
治安管理局管轄76種案件
立案追訴最新標準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 (依據:《標準(一)》第二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醯鈉、毒鼠矽、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違規製造、銷售槍枝案(第126條)(依據:《標準(一)》第三條)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枝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枝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枝,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枝,或者非法銷售槍枝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製造槍枝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枝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枝」,包括槍枝散件。成套槍枝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枝計;非成套槍枝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枝散件計。
3.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案(第128條第1款)(依據:《標準(一)》第四條)
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枝、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枝、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枝、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枝、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枝、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4.非法出租、出借槍枝案(第128條第2款、第3款)(依據:《標準(一)》第五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枝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枝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枝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枝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枝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5.丟失槍枝不報案(第129條)(依據:《標準(一)》第六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枝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枝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枝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6.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條)(依據:《標準(一)》第七條)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枝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生洩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重大責任事故案(第134條第1款)(依據:《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修改)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8.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 (依據:《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修改)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9.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第135條)(依據:《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修改)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10.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條之一) (依據:《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修改)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11.危險物品肇事案(第136條)(依據:《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修改)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條)(依據:《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修改)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1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條)(依據:《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修改)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第139條之一)(依據:《標準(一)》補充規定第一條修改)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5.走私淫穢物品案(第152條第1款)(依據:《標準(一)》第二十五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
(六)走私淫穢物品數量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6.強迫交易案(第226條)(依據:《標準(一)》補充規定第五條修改)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7.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第227條第1款)(依據:《標準(一)》第二十九條)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二)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
18.倒賣車票、船票案(第227條第2款)(依據:《標準(一)》第三十條)
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籤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9.強迫勞動案(第244條)(依據:《標準(一)》補充規定第六條修改)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20.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 (依據:《標準(一)》第三十二條)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 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僱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僱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21.故意毀壞財物案(第275條) (依據:《標準(一)》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2.破壞生產經營案(第276條) (依據:《標準(一)》第三十四條)
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第276條之一) (依據:《標準(一)》補充規定第七條增加)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表格:各地標準
轄區
數額較大(入罪標準)
廣東
一、一類地區: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報酬累計在2萬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報酬累計在1萬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
浙江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8萬元以上
江蘇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
海南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6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4萬元以上的
廣西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重慶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
四川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在5萬元以上的
湖南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6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4萬元以上的
湖北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中,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貧困縣(市)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其中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貧困縣(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以上的
內蒙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河北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河南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4萬元以上
貴州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達1萬元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達5萬元的
遼寧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
寧夏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總額達3萬元以上
黑龍江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
安徽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
江西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
山東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
雲南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以上
其他省份
有地方性文件的按文件執行,無文件的按國家標準下限執行: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以上
註:廣東一類地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二類地區:其他。湖北貧困山區:英山、紅安、麻城、羅田、蘄春、鄖縣、鄖西、竹山、竹溪、房縣、神農架、丹江口、建始、來鳳、鶴峰、利川、鹹豐、宣恩、巴東、恩施、長陽、秭歸、大悟、孝昌、陽新、五峰、保康、團風、通山。
五、《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第281條) (依據:《標準(一)》第三十五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5.代替考試案(第284條之一第4款)(依據:《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解釋》第一條、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26.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第290條第1款)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應予立案追訴。
27.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案(第290條第2款)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應予立案追訴。
28.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案(第290條第3款)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立案追訴。
29.組織、資助非法聚集案(第290條第4款)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30.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31.聚眾鬥毆案(第292條)(依據:《標準(一)》第三十六條)
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註:」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32.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依據:《標準(一)》補充規定第八條修改)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33.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第296條)(依據:《標準(一)》第三十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應予立案追訴。
34.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第297條) (依據:《標準(一)》第三十九條)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應予立案追訴。
35.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第298條) (依據:《標準(一)》第四十條)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應予立案追訴。
36.聚眾淫亂案(第301條第1款) (依據:《標準(一)》第四十一條)
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7.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第301條第2款) (依據:《標準(一)》第四十二條)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38.賭博案(第303條第1款) (依據:《標準(一)》第四十三年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39.開設賭場案(第303條第2款) (依據:《標準(一)》第四十四條、《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意見》第二條增加)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40.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第304條)(依據:《標準(一)》第四十五條)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1.故意損毀文物案(第324條第1款)(依據:《標準(一)》第四十六條、《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解釋》第三條增加)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增)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二)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三)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四)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2.故意損毀名勝古蹟案(第324條第2款)(依據:《標準(一)》第四十七條、《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解釋》第四條增加)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嚴重損毀的;
(二)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三次以上或者三處以上,尚未造成嚴重損毀後果的;
(三)損毀手段特別惡劣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增)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致使名勝古蹟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二)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名勝古蹟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3.過失損毀文物案(第324條第3款) (依據:《標準(一)》第四十八條、《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解釋》第五條增加)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毀的;
(二)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嚴重損毀的;
(三)造成珍貴文物損毀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增)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二)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三)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4.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第330條) (依據:《標準(一)》第四十九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45.非法組織賣血案(第333條)(依據:《標準(一)》第五十二條)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愛滋病病毒、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46.強迫賣血案(第333條)(依據:《標準(一)》第五十三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應予立案追訴。
47.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第334條第1款)(依據:《標準(一)》第五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採集、供應的血液含有愛滋病病毒、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製作、供應的血液製品含有愛滋病病毒、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將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於製作血液製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衛生器材,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採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四)違反規定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的業務範圍,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血液製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
48.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第334條第2款)(依據:《標準(一)》第五十五條)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愛滋病病毒、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情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經營單位,屬於本條規定的「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採供血機構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准、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單採血漿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
(一)血站未用兩個企業生產的試劑對愛滋病病毒抗體、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C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兩次檢測的;
(二)單採血漿站不依照規定對愛滋病病毒抗體、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C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檢測的;
(三)血液製品生產企業在投料生產前未用主管部門批准和檢定合格的試劑進行復檢的;
(四)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企業使用的診斷試劑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
(五)採供血機構在採集檢驗樣本、採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使用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採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原料血漿的;
(七)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結果呈陽性的血液未及時按照規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採血、檢驗操作的;
(九)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的;
(十)採供血機構採集血液、血漿前,未對獻血者或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漿的;
(十一)血站擅自採集原料血漿,單採血漿站擅自採集臨床用血或者向醫療機構供應原料血漿的;
(十二)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操作規定的。
49.醫療事故案(第335條)(依據:《標準(一)》第五十六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愛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50.非法行醫案(第336條第1款) (依據:《標準(一)》第五十七條、新《非法行醫刑事案件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修改)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51.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第336條第2款)(依據:《標準(一)》第五十八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傷、重傷、死亡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的;
(二)非法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計劃生育的;
(四)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
(五)非法獲利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52.組織賣淫案(第358條第1款) (依據:《標準(一)》第七十五條、《賣淫刑事案件解釋》第一條增加)
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增)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
53.強迫賣淫案(第358條第1款) (依據:《標準(一)》第七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54.協助組織賣淫案(第358條第4款) (依據:《標準(一)》補充規定第十二條修改)
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三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帳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
(註: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無前款所列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不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55.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第359條第1款)(依據:《賣淫刑事案件解釋》第八條修改)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他人賣淫的;
(二)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三)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五)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56.引誘幼女賣淫案(第359條第2款)(依據:《標準(一)》第七十九條)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57.傳播性病案(第360條) (依據:《標準(一)》第八十條、《賣淫刑事案件解釋》第十二條增加)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療機構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是「明知」的。
(增)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58.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第363條第1款) (依據:《標準(一)》第八十二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體、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體、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追訴。
59.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第363條第2款)(依據:《標準(一)》第八十三條)
為他人提供書號、刊號出版淫穢書刊,或者為他人提供版號出版淫穢音像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60.傳播淫穢物品案(第364條第1款) (依據:《標準(一)》第八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他人傳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數量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61.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第364條第2款)(依據:《標準(一)》第八十五條)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播放十五至三十場次以上的;
(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2.組織淫穢表演案(第365條)(依據:《標準(一)》第八十六條)
以策劃、招募、強迫、僱傭、引誘、提供場地、提供資金等手段,組織進行淫穢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表演者進行裸體表演的;
(二)組織表演者利用性器官進行誨淫性表演的;
(三)組織表演者半裸體或者變相裸體表演並通過語言、動作具體描繪性行為的;
(四)其他組織進行淫穢表演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第370條第1款)(依據:《標準(一)》第八十七條)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槍枝三支以上、子彈一百發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藥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
(四)影響作戰、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五)發生在戰時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6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第370條第2款) (依據:《標準(一)》第八十八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嚴重影響作戰、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65.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案(第371條第1款) (依據:《標準(一)》第八十九條)
組織、策劃、指揮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或者積極參加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衝擊三次以上或者一次衝擊持續時間較長的;
(二)持械或者採取暴力手段衝擊的;
(三)衝擊重要軍事禁區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66.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第371條第2款)(依據:《標準(一)》第九十條)
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擾亂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擾亂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採取暴力手段的;
(五)擾亂重要軍事管理區秩序的;
(六)發生在戰時的;
(七)其他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67.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第373條)(依據:《標準(一)》第九十一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煽動三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二)煽動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8.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第373條) (依據:《標準(一)》第九十二條)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僱用一人六個月以上的;
(二)僱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僱用的;
(四)阻礙部隊將被僱用軍人帶回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9.接送不合格兵員案(第374條)(依據:《標準(一)》第九十三條)
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接送不合格特種條件兵員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員三名以上的;
(二)發生在戰時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0.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第375條第2款) (依據:《標準(一)》補充規定第十四條修改)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生產、買賣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產、買賣帽徽、領花、臂章等標誌服飾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五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買賣仿製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71.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案(第375條第3款) (依據:《標準(一)》補充規定第十五條增加)
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二)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三)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誌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72.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第376條第1款)(依據:《標準(一)》第九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3.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第376條第2款) (依據:《標準(一)》第九十六條)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服役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4.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第379條) (依據:《標準(一)》第九十七條)
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窩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窩藏的;
(三)有關部門查找時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5.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第380條)(依據:《標準(一)》第九十八條)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
(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6.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案(第381條)(依據:《標準(一)》補充規定第十六條修改)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徵收、徵用三次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的;
(四)拒絕重要軍事徵收、徵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局指導長江航運公安機關,辦理長江幹線跨區域的中央管理水域發生的刑事案件。
1.《標準(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2.《標準(一)》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
3.《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
4.《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5.《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年3月26日)
6.《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
7.新《非法行醫刑事案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16〕27號)
8.《賣淫刑事案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7〕13號)
多措並舉推動「堅持政治建警全面從嚴治警」教育整頓走深走實
原標題:《公安局治安部門管轄76個罪名最新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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