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公安食藥偵管轄33種犯罪最新立案追訴標準及證據規格

2020-09-22 龍巖市司法局

近日,公安部最新發布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通字〔2020〕9號(點擊查看)對各有關業務部門刑事案件管轄分工進行了調整。在分工中,明確了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33個罪名的管轄權限。下面是33個罪名的最新立案追訴標準及部分案件證據規格標準。


食藥偵管轄33種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及部分案件證據規格標準


《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

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並且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而且還侵犯了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切從事產品生產、銷售的企業、公司等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或者銷售。過失行為,生產者不知原材料假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而生產或銷售的,不構成本罪。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證據。

(1)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的證據:①假冒具有特種行業許可證:食品工業、製藥工業、壓力容器工業、計量器具工業、農業種子生產、銷售上述行為產品;②偽造產品產地、冒用廠名、廠址以及註冊商標;③假冒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標誌;④以一種產品冒充多種產品;⑤沒有使用價值的產品冒充產品。

(2)證明行為人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的證據:①不符合國家標準:品種、合格、質量標準、安全標準、衛生標準、其他;②具有下列行為的產品:明令淘汰的產品、生產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品出售、其他。

(3)證明行為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下列行為的證據: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足以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或已造成危害;②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傳染性疾病或已經造成傳染性疾病;③生產、銷售不符合衛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造成對工作嚴重危害和已經造成危害;④生產、銷售不符合安生標準的產品,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⑤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足以造成嚴重後果和已經造成後果的;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給生產造成損失的。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本罪是以銷售金額為衡量犯罪情節的主要標準,構成犯罪的起點為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補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二、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141條)

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故意生產和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第二條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十七條修改為: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生產」:

1、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2、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3、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說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銷售」。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於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注:根據2019年新版《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於「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違反本法等情形,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仍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屬於複雜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至於生產、銷售者是否具有生產、銷售藥品的合法資格,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或銷售的是假藥,會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為牟取非法利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的行為。過失生產、銷售假藥者,不構成本罪。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行為的證據。

(1)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證據:①假冒藥品生產許可證;②假冒經營企業許可證;③假冒製劑許可證;④偽造藥品產地、冒用廠名、廠址以及註冊商標;⑤假冒藥品質量認證書及其標誌。

(2)證明以不合格的藥品冒充合格藥品行為的證據:①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的規定不符;②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藥品標準的規定不符;③以非藥品冒充藥品;④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⑥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藥品;⑦變質不能藥用的藥品;⑧被汙染不能藥用的藥品。

(3)證明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行為的證據:①生產、銷售的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②生產、銷售的假藥已經造成危害人體健康。

(4)證明其他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只是一種危險性。因此,本罪應以危險犯的定罪原則處理。但這種「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應有科學的依據,並且應該是以不特定的多數人為對象的。

2、本罪與按照民間土方、偏方生產或者銷售藥品的界限。有些民間土方、偏方對某些疾病確有一定療效,或雖無明顯療效,但流傳已久,在群眾心目中威信很高,也沒有什麼毒副作用,按照這些土方、偏方生產、銷售藥品,雖然和國家藥品管理制度不符,但其社會危害不大,不能按本罪論處。但以欺騙為目的,故意配製有毒有害藥品,危害人體健康的,要以犯罪論處。


三、生產、銷售劣藥案(刑法第142條)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或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或銷售的劣藥會發生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為牟取非法利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的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劣藥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藥品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規定標準」行為的證據;

(2)證明藥品的含量「不符合省(或自治區、直轄市)藥品規定標準」行為的證據;

(3)證明生產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行為的證據;

(5)證明其他生產、銷售「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行為的證據;

(6)不具有與所生產藥品相適應的技術條件的證據;

(7)不具有與所生產藥品相適用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的證據;

(8)不具有與所生產藥品能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或者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的證據;

(9)未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批准的證據;

(10)無《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看是否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如果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或者危害較輕的,則不構成犯罪。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條)

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第三條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十九條修改為: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3、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食品衛生監督制度和消費者權利和生命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故意是間接故意。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生產、銷售腐敗變質食品行為的證據;

(2)證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汙染性食品行為的證據;

(3)證明生產、銷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食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生產、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製品行為的證據;

(5)證明生產、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獸、畜、水產品行為的證據;

(6)證明包裝不潔造成汙染行為的證據;

(7)證明生產、銷售影響營養、衛生食品行為的證據;

(8)證明生產、銷售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為的證據;

(9)證明「超過保存期限」行為的證據;

(10)證明生產、銷售含未經批准使用的添加劑、殘存農藥的食品行為的證據;

(11)證明生產、銷售衛生部門禁止出售的食品行為的證據;

(12)證明其他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本罪與一般違反食品衛生法規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區分二者的關鍵就在於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的行為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如果沒有上述嚴重危害,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條)

本罪是指違反食品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第四條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二十條修改為: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2、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

3、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4、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能構成本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但是否牟利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工業酒精食品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工業染料食品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色食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化學合成劑食品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毒品(包括精神藥品)食品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受汙染水源食品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其他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一是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的犯罪對象只是未達到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該食品中未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須具有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儘管也摻入有毒、有害物質從而造成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但加入的物質仍然是食品原料,只不過是變質、腐敗或被汙染了;三是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客觀方面要求的行為即可構成既遂;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是危險犯,只有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能構成既遂。

2、本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區別的關鍵是,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獲取非法利潤,雖然行為人對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並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傷害,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本罪與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關鍵在於對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則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六、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條)

本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3、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合符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4、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5、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6、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視為本條規定的「銷售」。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用衛生材料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醫用器材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診斷器械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治療器械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預防疾病器械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調節人的生理機能的儀器、設施、裝置、器官、植入物、相關物品等醫療器械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替代人體器官的儀器、設備、裝置、器官、植入物、相關物品等醫療器械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診斷醫用材料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治療醫用材料行為的證據;

(8)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標準的預防疾病醫用材料行為的證據;

(9)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調節人的生理機能醫用材料行為的證據;

(10)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替代人體器官的儀器、設備、裝置、器官、植入物、相關物品等醫療器械行為的證據;

(11)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其他不符合健康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生產、銷售醫療器械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沒有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而生產、銷售醫療器械的,根據有關規定,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醫療器械的,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醫療器械的,屬於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既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又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如果只構成一罪,則依構成之罪從重處罰;如果兩罪都能構成,則屬想像競合,應擇一重罪依法治罪科刑。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本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和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為標準的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其中既包括合法的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生產者銷售者。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目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不論出於何種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氣產品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壓力容器產品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產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生產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器產品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壓力容器產品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產品行為的證據;

(8)證明行為人銷售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標準主要是看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的行為,是否造成致人死亡、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有嚴重後果,構成本罪;沒有嚴重後果,銷售金額又不到5萬元的可視為一般違法行為。


八、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刑法第147條)

本罪是指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和農業生產。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假種子,或者以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生產偽劣、失效農藥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生產偽劣、失效獸藥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生產偽劣、失效化肥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生產偽劣、失效種子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銷售偽劣農藥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銷售偽劣獸藥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銷售偽劣化肥行為的證據;

(8)證明行為人銷售偽劣種子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為人有無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故意和是否使生產遭受了較大的損失。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予以銷售的,或者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不構成本罪。但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金額在5萬元上的,可以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當前在司法實踐中要特別注意防止「以罰代刑」,對那些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人,不僅要依法判處其賠償經濟損失,而且要堅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刑法第148條)

本罪是指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2、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以及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對化妝品的管理法規、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育發、染髮、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等特殊化妝品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洗髮精、護髮素、護膚霜、美容霜、唇膏、指甲油、香水、洗面奶、髮膠等日用化妝品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育發、染髮、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等特殊化妝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洗先發精、護髮素、護膚霜、美容霜、唇膏、指甲油、香水、洗面奶、髮膠等日用化妝品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看生產、銷售偽劣化妝品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如果生產、銷售偽劣化妝品,只是使用以後沒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後界的,不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應當注意的是,即使在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也要正確區分該嚴重後果是否由化妝品不符合衛生標準所引起的。有些化妝品使用後可能會引起不良反應,產品說明書已經說明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但如果由於消費者自身的過錯沒有按說明書上所說的方法和劑量使用,導致出現不良反應甚至嚴重後果的,則不能追究化妝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刑事責任。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中的下列案件:


十、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的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而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①營利;②破壞他人商標信譽;③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益。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假冒註冊商標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使用未經註冊人許可的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擅自製造、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和銷售擅自製造、偽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的證據:①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②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3)證明行為人情節嚴重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情節特別嚴重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假冒註冊商標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1)關於假冒商標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是否相同的問題。《刑法》中的「相同」不應當被理解為「完全相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的規定,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2)如何理解「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的規定,使用是指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3)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行為的區別。只要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無論是有償使用還是無償使用,都是合法使用。已經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被許可人使用不當的行為屬違反使用許可合同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


十一、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本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商標所有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

(1)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2)銷售金額數額較大。這裡的銷售,包括以零售、批發或者其他方式將商品予以有償轉讓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至於行為人是否知曉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何人的註冊商標不屬於本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範圍。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購進並且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幫助他人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代為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數額較大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數額巨大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與一般侵權行為的界限。下列行為屬一般侵權行為,不構成本罪:

(1)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相關數額尚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

(2)不具有「明知」的主觀要件。

2、如何理解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明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

明知,是指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的;

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十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本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規定,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明知是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而銷售。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偽造他人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商標圖樣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無《註冊商標印刷證明》而擅自印製商標標識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有《註冊商標印刷證明》而擅自任意超量印刷商標標識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銷售偽造他人商標標識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銷售擅自印刷、超量印刷商標標識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情節嚴重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情節特別嚴重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商標侵權,不構成本罪:

過失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過失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未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未註冊商標標識;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訴標準的。


十三、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本罪是指違反專利管理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二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專利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專利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專利管理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牟取不法利益。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假冒專利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沒有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沒有提交請求書、說明摘要和權利要求等文件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違反《專利法》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取得專利發明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仿造他人發明創造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以欺騙手法登記為專利權人、專利受讓人、專利許可證持有人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牟取個人利益行為的證據;

(8)證明行為人以自己的非法專利技術冒充他人的專利技術行為的證據;

(9)證明行為人情節嚴重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假冒專利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專利法》第69條的規定,下列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籤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除此之外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本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人的許可,複製發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 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 中間價格計算。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和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著作權,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所謂複製發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是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

四是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3、主體是一般主體,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其目的是為牟取非法利益。以營利為目的是本罪主觀上的必備要件。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侵犯著作權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作品行行為的證據:①文字作品;②音樂作品;③電影作品;④電視作品;⑤錄像作品;⑥計算機軟體;⑦其他;

(2)證明行為人出版他人享在有出版權的圖書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作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特別嚴重情節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界限。

最容易混淆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侵犯著作權罪與著作權糾紛的界限。如因職務作品、委託作品發生權屬爭議而擅自複製發行作品,即使最後確定著作權歸屬他人也不宜以犯罪論處;又如因使用作品在報酬上發生爭議也只能按著作權糾紛處理;

二是侵犯著作權罪與一般侵權行為的界限。首先,不屬於刑法列舉的四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次,雖屬四種侵權行為之一,但出於業務活動,教學科研等需要而非出於營利目的,即使大量複製發行並收取成本費也不構成犯罪;第三,違法所得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又無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犯罪,應按一般的侵權行為追究其民事責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權論處。


十五、銷售侵權複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複製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六、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本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修改為: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4、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認定:1、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2、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但該損失數額低於商業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的,根據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

3、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

4、明知商業秘密是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是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許使用,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

5、因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滅失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綜合確定;

6、因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銷售量減少的總數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和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均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商業秘密系用於服務等其他經營活動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而減少的合理利潤確定。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減輕對商業運營、商業計劃的損失或者重新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其他系統安全而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計入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二)犯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其商業秘密擁有的合法權益。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明知或應知前述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為因工作或業務聯繫而可能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

4、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但在「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情形下也可以包括過失。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於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盜竊權利人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2)證明為人以利誘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以脅迫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披露用以上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用以上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8)證明行為人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要求保密的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9)證明行為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行為的證據;

(10)證明行為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1、獨立多重發明。獨立開發、研製而獲取並使用或披露與他人商業秘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業秘密;

2、通過反向工程取得商業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過對市售產品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研究和分析,從而得出其構造、成分,以及製造方法或工藝的行為;

3、為其他行業、專業領域所知悉,行為人通過公開渠道加以觀察、研究而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4、商業秘密的使用與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開。除此之外,凡達到本罪案的立案追訴標準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十七、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條規定,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3、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十八、妨害動植物防疫案(刑法第337條)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第九條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五十九條修改為: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後,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兩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重大動植物疫情」,按照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認定。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下列案件:


十九、汙染環境案(刑法第338條)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第十條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六十條修改為: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幹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有毒物質」,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含重金屬的汙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

本條規定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包括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並具有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汙染情形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重點排汙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本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汙染擴大、消除汙染而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費用。

本條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本條規定的「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

(二)證據規格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犯罪所做的準備;

(3)擬用犯罪手段;

(4)預備犯罪的時間地點等。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汙染環境犯罪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分工、實施經過、結果等;

(2)汙染環境犯罪的手段(①非法排放有毒物質;②非法處置有毒物質;③非法傾倒有毒物質);

(3)有毒物質的來源、名稱、數量、特徵;

(4)有毒物質的去向、數量、非法獲利情況。

4、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明知生產工藝、流程必然產生汙染物,但未設置汙染防治設施,或為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故意停用汙染防治設施;

(2)汙染防治設施發生故障,在故障發生後的合理時限內未有效處置,放任汙染物排放的;

(3)為逃避監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汙染物或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4)明知對方無處理資質、無經營許可證、超出許可範圍經營且支付的處理費用明顯低於市場價的,仍委託其處理危險廢物的;

(5)在相關部門執法檢查時,行為人丟棄、掩藏、毀滅涉案物品,後證實該物品為行為人所有,且屬於或者其中藏有汙染物及其衍生物品的;

(6)存在提供虛假文件、記錄或轉移、隱匿、銷毀相關文件、記錄等有意隱瞞汙染物來源、去向真實信息的行為,並且在其生產、排放、傾倒及處置場所、運輸車輛、住所內查獲汙染物的;

(7)採取調換或遮蓋車牌、晝伏夜行等特殊隱秘方式,或者不按照正常路線,存在明顯規避監管區、檢查點、監控探頭等特徵,並在其運輸車輛上查獲汙染物的;

(8)曾因同類違法排汙問題被公安機關、環保部門查處過的;

(9)其他可認定具有主觀故意的情形。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害人被侵害的情況。包括:

(1)被侵害的時間、地點、方式;

(2)被害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

證人證言

1、通過詢問調查了解:

(1)證人基本情況及與犯罪嫌疑人關係等;

(2)犯罪嫌疑人情況;

(3)非法排放、傾倒或處置有害物質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手段,作案工具等;

(4)危害後果、被害人情況、因果關係等。

2、單位犯罪的,還要收集參與員工、單位領導等知情人的證言。

3、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

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有毒有害物質的實物和照片;

(2)實施汙染環境犯罪所得贓款、贓物;

(3)作案工具(交通、通訊工具等);

(4)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2、書證。包括:

(1)與提供有毒物質企業或個人財務往來相關票證(收據、發票、結算憑證、儲蓄存單等);

(2)同案犯之間的書信、電報、通話記錄、手機簡訊等聯繫憑證;

(3)涉案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4)國家相關涉案有毒物質的名錄;

(5)國家相關有毒物質排放標準。

鑑定意見

包括:人身傷害鑑定、財產損失鑑定、有毒有害物質鑑定、環境汙染損害鑑定評估報告以及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定結論等。

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人員;

(2)現場方位、空間、大小及建築布局;

(3)有毒物質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具體位置、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4)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徵。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對共同犯罪嫌疑人、汙染場所、作案工具及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聽資料(①記錄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公共場所監控視頻;②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③其他監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勘驗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等的錄像資料等)。

2、電子證據。包括與案件有關的證實犯罪嫌疑人裝運有毒物質的電子證據。

其他證據材料

1、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辦案情況說明、前科證據材料、戶籍證明等;

2、報案登記、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書及破案經過說明等材料;

3、用於證明辨認、搜查、勘驗、審訊等偵查程序合法的相關錄音錄像資料。


二十、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刑法第339條第1款)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十一、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刑法第339條第2款)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二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二十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340條)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341條第1款)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四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二十四、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刑法第341條第1款)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五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二十五、非法狩獵案(刑法第341條第2款)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2、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3、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六、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2、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3、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4、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5、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之五、堆放或者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二十七、非法採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第十一條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而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或者應當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又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予立案追訴。

採挖海砂,未取得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採礦許可證」:

1、無許可證的;

2、許可證被註銷、吊銷、撤銷的;

3、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或者開採範圍的;

4、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5、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

多次非法採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多次非法採礦未經處理的,價值數額累計計算。

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

礦產品價值難以確定的,依據價格認證機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二十八、破壞性採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立案追訴標準】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第六條規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二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本條規定的「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破壞性的開採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在三十萬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破壞性的開採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註:《規定(一)》關於該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雖未被明確廢止,但實際上應依據2016年解釋進行調整)


二十九、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刑法第344條)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


三十、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刑法第344條)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十一、盜伐林木案(刑法第345條第1款)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二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1、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


三十二、濫伐林木案(刑法第345條第2款)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4、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屬於本條第二款第(一)項「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情形。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三十三、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刑法第345條第3款)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四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2、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非法收購」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2、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來源:刑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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