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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福利·收藏】2020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高級執法資格考試備考資料全收錄(2020.9.04更新)
【新版·福利·收藏】2020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備考資料全收錄(2020.09.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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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部食藥偵局等業務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範圍明確近日,公安部對各有關業務部門刑事案件管轄分工進行了調整。在分工中,明確了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以及鐵路公安局、海關總署緝私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等業務部門管轄案件範圍。此外,在治安管理局管轄案件範圍中規定,治安管理局指導長江航運公安機關,辦理長江幹線跨區域的中央管理水域發生的刑事案件。刪除了原森林公安相關管轄規定。以下為最新分工規定摘選。
(一)《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的下列問題件: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第140條)
2.生產、銷售假藥案(第141條)
3.生產、銷售劣藥案(第142條)
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第143條)
5.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條)
6.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第145條)
7.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第146條)
8.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第147條)
9.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第148條)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中的下列案件:
10.假冒註冊商標案(第213條)
1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第214條)
12.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第215條)
13.假冒專利案(第216條)
14.侵犯著作權案(第217條)
15.銷售侵權複製品案(第218條)
16.侵犯商業秘密案(第219條)
(二)《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7.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第331條)
18.妨害動植物防疫案(第337條)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下列案件:
19.汙染環境案(第338條)
20.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第339條第1款)
21.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第339條第2款)
22.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2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第341條第1款)
2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第341條第1款)
25.非法狩獵案(第341條第2款)
26.非法佔用農用地案(第342條)
27.非法採礦案(第343條第1款)
28.破壞性採礦案(第343條第2款)
29.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第344條)
30.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第344條)
31.盜伐林木案(第345條第1款)
32.濫伐林木案(第345條第2款)
33.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第345條第3款)
(一)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
(二)車站工作區域內、列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
(三)鐵路沿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通信、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
(四)內部職工在鐵路線上工作時發生的刑事案件;
(五)鐵路系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延伸到地方涉及鐵路業務的網點,其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的刑事案件;
(六)《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第132條)
(一)海關關境內發生的《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第153條、第154條)
(二)海關監管區內發生的《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和第六章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武器、彈藥案(第151條第1款)
3.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條第1款)
4.走私假幣案(第151條第1款)
5.走私文物案(第151條第2款)
6.走私貴重金屬案(第151條第2款)
7.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第151條第2款)
8.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案(第151條第3款)
9.走私淫穢物品案(第152條第1款)
10.走私廢物案(第152條第2款)
11.走私毒品案(第347條)
12.走私製毒物品案(第350條)
(三)《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3.逃避商檢案(第230條)
(四)《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第332條)
15.妨害動植物檢疫案(第337條)
(一)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
(二)機場工作區域內、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
(三)《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重大飛行事故案(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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