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製造「影響」,他兩次非法上訪終被刑拘!

2020-09-07 十堰長安

依法上訪

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但並不意味著

上訪者可以任性為之

近日

山東一位村民因兩次非法上訪

而受到法律的嚴懲

2015年起,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李官鎮李某三多次反映該鎮某村幹部貪汙受賄有關問題,蘭山區紀委依法依紀對其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並做出處理,同時按照規定對李某三進行答覆。為繼續製造影響,李某三先後兩次非法上訪,並於2020年7月13日到李官鎮黨委擾亂辦公秩序。

2020年8月25日,經蘭山公安分局全面調查取證,依法對李某三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其實,不止李某三案

近年來

已有多地市民因非法信訪被拘

有的甚至被判處有期徒刑

這些案例值得警醒!

2018年2月26日,山東沂蒙市蘭山區警方,將非法纏訪、鬧訪,涉嫌尋釁滋事的曹某、吳某、柏某3人刑事拘留。

2018年2月9日,河南農民李志洲因長期到周口、北京等地多次上訪,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18年2月5日,煙臺女子叢某某因多次違規上訪被煙臺芝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7日,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對多次非正常上訪的蔣某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雖說信訪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但是信訪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勿衝動行事,一旦衝動,你與犯罪的距離可能就越拉越近了。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但是,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按規定的逐級信訪程序到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或組織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群眾信訪須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非正常信訪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有:

1、越級走訪;

2、信訪問題已經解決或者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

3、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北京或者省會城市及其他重要地點的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或者以此為要挾,向有關政府部門施加壓力;

4、政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者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以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故意擾亂單位秩序或者社會秩序,威脅、侵犯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等非法手段,給相關政法機關施加壓力;

5、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6、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

7、煽動、串聯、脅迫、僱傭、資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以及違反規定組織或者煽動組織規模性集群體訪;

8、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

9、在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

10、未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靜坐、列隊行進、呼喊口號、散發傳單、拉掛橫幅、張貼標語等方式表達訴求,或者以攔截車輛、堵塞道路、攀爬物體、裸露身體等方式製造社會影響;

11、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1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

13、信訪過程中侵犯國家工作人員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

14、以網絡、電話、簡訊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幹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

15、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16、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

17、在信訪過程中或者借信訪名義實施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提醒:

信訪訴求必須依法、理性表達,絕不要心存僥倖,肆意觸犯法律底線。合理合法的訴求只有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無理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佔不到半點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訪、纏訪、鬧訪以及擾亂滋事等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更重要的是,非法上訪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還將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政審,從而影響考學、入黨、徵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等,擾亂社會秩序,最終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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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十堰長安綜合蘭山公安、小警之家

編輯/大楊 終審/查孟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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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別任性,上訪莫過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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