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江蘇省建湖縣,幾名好友在飯店吃飯,其中一名男子喝完酒有事提前離席,結果該名男子駕駛電動自行車跌倒受傷,耳部出血,5天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將當天在飯店的所有酒桌好友告上法庭,2020年12月,法院判決酒桌好友們分別賠償死者家屬的損失。
案發當日,郭某某邀請翟某、楊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至建湖縣城同某樓吃晚飯,劉某乙請大壯(化名)一起去吃飯。用餐時郭某某提供陀牌42度白酒讓用餐中飲用,翟某吃了一段時間提前離開。大壯喝了白酒,後因需要接小孩提前離開。
案發當晚九點多,建湖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群眾電話報警,報警人稱在建華康居北緯三路與濱河西路交叉口發現一男子躺在地上,耳部出血。經現場勘查:具體地點為建湖縣鍾莊鎮鍾西居委會定量組11號,大壯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沿建湖縣濱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北側100米處,跌地受傷,後傷者隨120救護車至建湖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後轉院至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後搶救無效於5天後死亡。大壯死亡後,劉某乙支付死者家屬20000元。
翟某辯稱,事故發生當天郭某某邀請我在明星南路萬彩南邊同某樓酒店吃飯,飯桌上除了郭某某其餘的人不認識,吃了一個多小時我就先走了,當時我喝酒了,後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郭某某辯稱,事故發生當天我請這幾個人吃飯,在同某樓吃的晚飯,我不認識大壯,大壯是後來過來的,當時我醉了。大壯是提前走的,他走的時候有沒有喝酒我不清楚。後來是大壯的廠長找我們的時候我們才知道他死亡了。我們是6點多吃的飯,說六個人喝4瓶白酒不是事實。
楊某某辯稱,郭某某打電話請我在同某樓吃飯,我7點左右到的時候他們都坐下來吃了,我不認識翟某和大壯,大壯有沒有喝酒我不知道,我沒有喝酒,他走之後我們吃了會就結束了,各自回去了。他是成年人,他要喝酒我們沒有權利不給人家喝。
劉某甲辯稱,郭某某請我們在同某樓吃飯,晚上6點多吃的,連大壯一共六個人,我不認識翟某和大壯,我喝了一點白酒,好像是陀牌白酒,其他人有沒有喝酒我不清楚。當時大壯好像要接小孩放學,就提前走了,沒多久我們也都回去了。
劉某乙辯稱,那天晚上郭某某打電話給我說發工資了請吃飯,他說人少問我有沒有人,我就把大壯喊過去一起吃飯,我們是6點多吃的飯,吃了一會他要去接小孩,就提前走了,他騎電動車去的,喝了一杯陀牌白酒,只有我認識大壯,我也喝了一杯,大壯走了之後一會我們也回去了。我們每個人都喝了一點,沒有喝醉的。我已經給大壯家屬支付了20000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酒席組織者與同桌用餐者各方之間有相互提示、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及救護義務。郭某某作為酒席的組織者、白酒的提供者,其負有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應阻止有可能影響同桌人員安全的行為發生。大壯與其他五人一起吃飯並喝酒,飯後需騎車接小孩放學,其他五人未盡到提示、勸阻等義務,根據其他五人在本案中的行為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郭某某賠償死者家屬的損失20000元;楊某某、劉某甲賠償死者家屬的損失17000元;翟某賠償死者家屬的損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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