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處罰明細帳 從左側上下車罰款20元

2020-12-20 搜狐網

  美女「跨欄」,小心罰款。 徐延春 攝

  在馬路上跨越護欄的行人要被罰款20元,喝醉了酒騎自行車要被罰款50元,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行人要被罰款20元。 本報濟南3月13日訊 記者13日從有關部門獲悉,近日我省正式實施《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對139種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有了明細帳。

  現實生活中許多交通陋習實質上是交通違法行為,《標準》對這些行為的處罰也有了具體額度。

  罰款20元的行為: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在行車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不按規定通過機動車道的,等等。

  罰款50元的行為: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有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乘坐摩託車時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乘車人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機動車行駛中,幹擾駕駛、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

  駕駛非機動車時,如不按規定停放並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將處10元罰款。

  如當事人提出交警可當場收罰款

  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罰繳分離的原則,但現實中往往存在為繳罰款跑冤枉路的情況,為方便被處罰人,《標準》規定「在遠離城鎮的高速公路和邊遠公路上,按照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當場收繳罰款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上註明當場收繳的理由,並由被處罰人籤名。」(高紅日通訊員 馮文廣 李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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