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必須有單位出具的公函
昨日,施平再一次打電話詢問開「證明」的事
▶去年,鄭州市政府取消民生服務事項中不必要的證明,其中便包括對個人的「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而近日,鄭州一名因工作需要必須要開具此證明的實習律師反映,他到公安分局跑了一個多月也沒辦出來,這是怎麼回事呢?
□東方今報記者 米方傑/文 沈翔/圖
反映:跑了1個多月 沒開成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近日,鄭州市民施平遇到了一件煩心事,他到鄭州市一家律師事務所申請做實習律師,但按法律規定需要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一份無犯罪記錄證明,但就這個證明開起來卻並不順暢。
「我已經跑了一個多月了,但是這個無犯罪記錄證明還是沒能開出來。」5月24日,施平告訴記者,這一個多月來,他為了開這個無犯罪記錄證明已經來回往鄭州市公安局二裡崗分局跑了多趟。
施平說,他查詢了相關信息,2015年8月份的時候,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曬出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指出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
據悉,去年10月時,鄭州市政府印發《關於取消民生服務事項中繁文縟節和不必要證明的通知》,取消了涉及14類不必要的證明,其中排在首位的便是對個人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根據鄭州市的規定,因工作的敏感性或日常管理確實需要的,需要有關部門向當地公安機關了解情況並獲取相關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施平告訴記者,正是因為了解到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不再對個人出具的規定,他一早就讓擬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了公函。
施平稱,他沒想到的是,雖然律師事務所出面來跟公安機關對接了,但跑了一個多月,這個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仍沒能開出來。
進展:
當事人已反映至
警務督察支隊
「當時我帶著我們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函,帶著我的律師證去了,但是沒給開。」施平擬實習的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雙告訴記者,4月15日,李雙和施平一起去了施平戶籍所在地的鄭州市公安局二裡崗分局,該分局治安服務大隊三中隊的喬警官卻表示李雙不是律所負責人,不能代表律所,另無犯罪記錄證明也不針對律所開。
4月18日,施平和律所主任均電話聯繫喬警官,對方表示「只能向黨政機關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沒有得到授權向聘用人員出具」,另表示有疑問可「向分局反映」。
施平向記者表示,喬警官的解釋是沒有道理的,公安部發布的規定中明確指出「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需要的話,派員持公函可以開具,而且這種「需要」是有明確規範性依據的。「我們的手續完全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條件。」施平說。
據施平介紹,他此後曾與該分局多名領導聯繫反映此事,但至今未收到回復。
對此情況,5月24日下午,施平向鄭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隊進行了反映,工作人員表示,將對此事進行調查。
探訪:
單位出公函還得派人 「誰願去跑?」
5月24日,本報記者多次撥打鄭州市公安局二裡崗分局的辦公電話,但該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具體問題還得與該分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三中隊聯繫,而此前施平所找的喬警官就是該中隊的負責人。隨後,記者多次撥打喬警官手機,並發簡訊說明採訪意圖,但一直未得到回覆。
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底好不好開,其他派出所都是怎樣要求的呢?對此,5月24日,記者進行了多方走訪,多位受訪者都向記者表示,感覺開起來沒以前方便。
「以前,只要有需要,個人直接拿著身份證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就開了,現在還得等單位先出個公函才行。」鄭州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女士表示,去年年底以來,他們律師事務所來了三名實習律師,其中有兩名戶籍是鄭州市的,一名是外地的,都是單位出的公函,實習律師自己拿著去公安機關開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比以前麻煩點,但沒有遇到說公安機關不給開的情況。」
這一點,也得到了不久前在鄭州北環一律師事務所實習的小張的印證,「單位出的公函,我自己去找派出所的民警出的證明,感覺還是麻煩。」小張表示,為了讓律師事務所能出這個公函,他找律師事務所的主任說了好幾次才拿到。「如果按規定,除了單位出公函,還得單位派人到公安機關去,平常大家都那麼忙,誰會沒事願意去跑啊?」
■聲音
一個「證明」
咋就越開越麻煩
在採訪中,多位受訪者向記者表示了一個疑惑,公安機關不再對個人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原本初衷是為了方便群眾,而現在來看,一份對公的證明開起來還不如以前方便。
對此問題,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丁華宇表示,不再對個人開具這些證明,既明晰了政府相關部門的權力清單,也體現了政府職能從管理到服務的轉變,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與初衷卻有些偏差。
丁華宇表示,律師這一職業工作特殊,《律師法》也規定從業者必須是未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據悉,根據《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屬於法律限制、剝奪具有前科的人進入司法職業領域的任職資格。
丁華宇表示,不再對個人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是為了方便群眾,讓老百姓少跑腿,而不能使之成為新的障礙。
對此,丁華宇建議,鄭州市的公安部門應該出臺更為細化的規範,明確到底在哪些情況下還需要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開具該證明,相關單位又具體需要哪些材料,「並且需要將這些信息在鄭州市公安局官網上進行懸掛,標準和流程要全公開,讓有需要的老百姓或單位,去之前就能按規定把材料準備好,不用再來回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