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哪些事由法院會判決離婚呢?

2020-09-06 飛豬60渡

離婚的法定事由基本事由和具體事由兩種。其中基本事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感情已經不復存在,不能期待夫妻雙方有和好的可能性。而具體事由相對較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七個事由: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以上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其中前5個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經調解無效為前提,後兩個則無需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接下來幾節我將對每個事由作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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