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2月17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關於上海靖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緝違字〔2018〕2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緝違字〔2018〕208號
當事人:上海靖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南匯新城鎮環湖西二路888號A樓150室
法定代表人:陸靖磊
海關代碼:3116989043
當事人受布雷博(南京)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委託,於2018年8月9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共計兩項貨物,其中第二項貨物搬運機器人2臺,申報價格FOB50000歐元,申報商品編號8428904000,進口關稅稅率為5%,報關單號224820181000111295。經查,第二項貨物實際價格FOB500000歐元。
經核定,漏繳稅款人民幣773682.22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2018年9月11日,經當事人自查發現後主動向海關申請改單。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9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