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6月17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關於上海深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保關緝違字〔2019〕003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3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保關緝違字〔2019〕0039號
當事人:上海深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855號20 樓A室
法定代表人:於芳
海關代碼:3105961748
當事人於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0月8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悅碧施淨透潔膚面膜等七批貨物。其中悅碧施提升緊緻抗皺精華霜等31項貨物申報數量合計263.49千克,進口報關單編號為221820181000049153等。且進口報關單221820181000049153中悅碧施黛夢修護眼霜申報商品編號為3304200092。
經查,悅碧施提升緊緻抗皺精華霜等31項貨物實際重量合計為49.52千克。進口報關單221820181000049153中悅碧施黛夢修護眼霜實際應歸入商品編號3304990039。經核定,上述貨物完稅價格為人民幣1049143元,當事人漏繳稅款人民幣216121.62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當事人書面陳述、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3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