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取得的原始取得
一、先佔
(一)先佔的要件
1、須為動產
2、須為無主的動產
所謂無主是指沒有所有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明。遺失物不是無主物,只是暫時與所有人脫離。無主物包括從來就沒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拋棄之後而沒有所有人的物兩種。
3、須佔有該無主物
4、須以所有的意思佔有。注意這裡不需要將所有的意思予以表示,所以不構成意思表示,也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二)性質和法律效果
1、性質——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
2、效果——由先佔人取得該無主物的所有權。
需要注意的是,若法律規定某些動產專屬於國家,即使未為任何人所有也不是無主物,不能通過先佔而取得,比如珍奇動植物等。
二、拾得遺失物
(一)遺失物的概念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
(二)拾得遺失物的法律後果
1、拾得人的返還義務。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2、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義務。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3、拾得人的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拾得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和依據懸賞廣告而獲得報酬的權利。(1)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2)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3)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無人認領時國家取得所有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三、善意取得
(一)、動產善意取得的要件
由於善意取得的適用將產生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各國法律都對善意取得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從我國的情況來看,適用善意取得應具備如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
2.須讓予人沒有處分權。
3.須讓予人佔有該項動產,並且該佔有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
4.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讓予人沒有處分權。
5.須受讓人支付合理對價。
6.須受讓人自無權處分人出取得標的物的佔有。
(二)遺失物與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遺失物,所有人有權請求受讓人返還該遺失物
2、返還請求權應當在兩年內行使,該兩年期間屬於除斥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3、若第三人是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 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三)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要件
1、標的物須是可轉讓之不動產
2、須讓予人被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
3、須讓予人不是真正的不動產權利人並且沒有處分權。
4、須受讓人善意
5、受讓人支付合理對價
6、須已經將該不動產登記為受讓人所有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1、轉讓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因此其效力屬於效力待定,若經所有人追認的則行為有效,受讓人基於有效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
2、若未經追認受讓人也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後果是所有權的移轉。讓與人向受讓人交付了財產,從受讓人實際佔有該財產時起,受讓人就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權利歸於消滅。
3、原所有人喪失所有權,只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或者不當得利請求權。
無權處分人處分所有人的財產行為往往同時構成違約行為、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所有人可以選擇行使。
4、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的,該財產上原有之負擔均歸於消滅,但取得人知道有該負擔的除外。
(六)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
除所有權外,其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題1】(09-53)甲發現去年丟失的電動自行車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詢問,乙稱從朋友丙處購買,並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條。如甲想追回該自行車,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請求?
A.甲丟失該自行車被丙拾得 B.丙從甲處偷了該自行車
C.乙明知道該自行車是丙從甲處偷來的仍然購買 D.乙向丙支付的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
【例題2】(08-13)甲、乙結婚後購得房屋一套,僅以甲的名義進行了登記。後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將房屋以時價出售給不知情的丙,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未轉移 B.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
C.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 D.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未轉移
【例題3】(07-10)下列哪一種情況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應物權?
A.保留所有權的動產買賣中,尚未付清全部價款的買方將其佔有的標的物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
B.電腦的承租人將其租賃的電腦向不知情的債權人設定質權
C.動產質權人擅自將質物轉質於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託代為轉交某一物品的人將該物品贈與不知情的第三人
【例題4】(07-56)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購買潛水設備一套,價值10萬元。約定首付2萬,餘款分三期付清,分別為2萬、3萬、3萬,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甲收貨後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遲遲未付。2000年8月甲以2萬元將該設備賣給職業潛水員丙。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解除合同後可以要求甲支付設備的使用費
C.乙可以請求丙返還原物,但須支付丙2萬元購買費用
D.丙返還潛水設備後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例題5】(13-6)甲、乙和丙於2012年3月籤訂了散夥協議,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夥房屋歸甲、乙共有。後丙未履行協議。同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丙仍未辦理。9月,丙死亡,丁為其唯一繼承人。12月,丁將房屋贈給女友戊,並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為房屋所有人
【例題6】(13-9)張某遺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後,李某將該表賣給了王某。再過1年,王某將該表賣給了鄭某。鄭某將該表交給不知情的朱某維修,因鄭某不付維修費與朱某發生爭執,張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手錶 B.張某可請求王某返還手錶
C.張某可請求鄭某返還手錶 D.張某可請求朱某返還手錶
【例題7】(13-13)方某將一行李遺忘在計程車上,立即發布尋物啟事,言明願以2000元現金酬謝返還行李者。計程車司機李某發現該行李及獲悉尋物啟事後即與方某聯繫。現方某拒絕支付2000元給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李某有義務返還該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權拒絕返還該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發布尋物啟事,則其可不支付任何報酬或費用
D.既然方某發布了尋物啟事,則其必須支付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