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街頭發生車禍,致一人受傷並死亡。近日,該駕駛員劉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車禍致一人受傷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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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日7時15分左右,被告人劉某甲駕駛蘇K6****號輕型廂式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103縣道揚州市邗江區楊廟鎮蘇果超市門口路段(揚冶線1KM+200M),與在道路南側由東向西步行的被害人丁某某及路邊車輛、電線桿等物發生碰撞,致被害人丁某某受傷並死亡,路邊車輛等不同程度受損。經法醫鑑定,被害人丁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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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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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丁某某近親屬及其他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員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測試單、檢測筆錄、檢定證書、協議書、收條、諒解書、到案經過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某、洪某某、桑某某、劉某乙的陳述;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揚州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安徽中衡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
6.視聽資料:現場監控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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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侯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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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月3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侯審,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03211978********,漢族,初中文化,揚州**有限公司駕駛員,住揚州市邗江區**園**棟**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鎮**村**組**號)。
邗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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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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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告知被告人劉某甲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於當日告知被害人丁某某的近親屬、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劉某甲,聽取了值班律師和被害人丁某某的近親屬、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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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