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範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2.新錄用公務員如何進行任職考核?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3.如何確定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級別?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1)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2)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4.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包含哪些程序和環節?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2)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3)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5.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幾年?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6.試用期從什麼時候算起,試用期多長時間?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7.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有什麼權利,要履行哪些義務?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8.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能否再次報考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能否脫產學習?能否被借調工作?
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間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9.試用期在什麼情況下要順延?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2、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4、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10.對新錄用公務員如何進行考核?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新錄用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進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11.考核在什麼時間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12.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程序是什麼?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1、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2、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3、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4、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13.新錄用公務員考核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什麼條件?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十條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3、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4、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14.新錄用公務員什麼情況下被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3、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5、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6、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15.新錄用公務員能否申請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 (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即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16.什麼情況下不得對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即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不得取消錄用。
17.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及形式是怎樣的?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18.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人事檔案關係如何轉移?待遇有何變化?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9.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滿的怎麼辦?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覆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20.公務員是否可以辭職?有服務期限規定嗎?
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去公職。按照有關規定,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因此,公務員在試用期內不得提出辭職,但是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可以向單位提出申請放棄錄用。
21.國家公務員級別劃分
(1)國務院總理:一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3)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4)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5)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6)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國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國家級副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政協副主席。
省部級正職: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省部級副職: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省紀委書記,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廳局(地)正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正職,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紀委書記。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副部級企業的副職和正廳級企業正職領導,
廳局(地)副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
省署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正職,
縣處級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副職,副縣級企業正職。
鄉科級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正職
鄉科級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副職,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副職。
來源:中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