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5年年限不得辭去公職

2020-12-22 華圖教育

  核心提示:人社部門對此的答覆是:《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六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如果考上了公務員,不符合自己心願又想辭職怎麼辦?如果懷孕了試用期順延還是計算在內?

  隨著遼寧省公務員報名時間的臨近,一些打算考公務員的讀者有些疑問。近日記者諮詢了人社部門,並查詢了公務員相關制度、規定,對此進行解答。

  新錄用公務員5年內不能辭職

  「我是2014年10月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到省內某公務員系統的,現在由於個人原因打算辭職行嗎?」日前,一位公務員向我省人社部門諮詢。

  人社部門對此的答覆是:《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六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公務員法》也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去公職。

  可見,新錄用公務員5年內不得辭去公職。

  懷孕等原因試用期可順延

  幾個月前考取國家稅務系統公務員的瀋陽市民小王,近期有懷孕的打算,「如果我懷孕生孩子,算不算在一年的試用期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二)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編輯:黑龍江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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