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出、調入,這個人們一輩子裡會多次在職業變換中碰到的詞兒,竟在法庭上引起了爭議。
前兩天,惠城區法院審議了一宗行政官司。這是一位老律師退休後為自己打的一宗官司,告的是惠州市政府和社保局,案由是公職人員轉入律師行業退休後,其原來在行政單位的工作年限應不應該視同繳費年限?
老羅於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94年7月經惠州市委組織部批准辭去公職,專職從事律師工作,實際離開中共惠州市委黨校崗位時間是1994年9月。1994年8月,惠州市委黨校開始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後來轉由律師事務所繳納,直至2019年2月退休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老羅領取養老金時發現自己只有1697.6元,一了解,得知社保局審核《領取基本養老金核定表》時卻沒有將老羅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保險金,也沒有根據申請人在機關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導致自己養老金過低。但按照勞社部發【2001】13號文規定:「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日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於是,老羅提起行政複議。
市社保局答辯稱:勞社部發【2001】13號文在引文中規定"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流動,要相應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係,並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申請人從市委黨校辭職後,自行進入律師事務所工作,不是"調入,"因此不使用該文的規定。同時,依據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第十條關於"辭職人員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申請人並沒有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也不能將辭職前的工齡合併計算。
惠州市政府受理複議申請後以案情複雜,需進一步研究協調為由,於2019年6月6日決定對本案進行延期,並於同年7月2日作出「暫時中止行政複議審查」的決定。然後,於2019年10月9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社保局於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核定表》。其依據是:老羅1994年7月辭職離開原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不屬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一點第(三)項規定的「調入企業」的情形,因此對原有工齡不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養老保險。
老羅不得己,只好為自己打一場維權官司。
庭審的辯論焦點是對「調入」一詞如何理解。
老羅及代理人認為,社保局適用法律錯誤。社保局稱根據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重新錄用的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才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事實上這是對該規定的曲解。該規定主要明確辭職前的工齡是否能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問題,而不是規定辭職後進入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才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進入非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就不能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因為1990年在制定該規定時,社會保險的政策未出臺,作為政府只能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對先前辭職後又就業的辭職人員的工齡怎樣計算,並不能對個體經濟和民營企業做出同樣的規定。其實,該規定對不能計算連續工齡的,也有明確的規定,即13條就規定未按規定辦理手續自動離職的人員「以後被其他單位錄用,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老羅是經中共惠州市委組織部批准辭去公職不存在自動離職的情形,當然應當計算連續工齡。
此外,對辭職人員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問題,國家的政策和規定是明確的、一貫的。除上述人事部於1996年9月8日頒發的《關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之後,還有下列規定:
(1)、人事部在1998年12月11日在回復雲南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及自動離職參加工作後,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根據上述等規定作出:「職工辭職和辭退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
(2)【勞社部發(2001)13號】《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一項:「養老保險關係處理」中 規定:「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對於該文件的適用問題,社保局認為該通知的引文中強調:「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老羅辭去公職後到律師事務所工作不是「調入」,所以不能適用該文件。老羅認為這是把「調入」一詞進行狹隘的理解,認為人事部門的有公文調動才是調入,這是根本錯誤的。且不說該文件的標題用的是:「 單位與企業之間的流動」,就是「調入」一詞,查「百度」 得到這樣的解釋:1.調入,就是從原單位進入另一個工作單位工作。2.同時,人事檔案會隨之變更。3.工資關係及人事關係等一系列關係,也會隨之變更為另一個工作單位。
(3),國家有關《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後重新就業的,其辭去公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
這說明所謂的「調入」論、「全民所有制企業論」都應該休矣!
老羅說,對公務員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是律師們面臨的共同問題。因為在1994年前後,因律師制度改革需要,許多有公務員身份的律師經組織部的批准辭去公職任專職律師。他們為改革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目前這批律師,將陸續進入退休年齡,如何解決他們在公務員期間的工齡作為退休的連續工齡計算的問題,涉及到推動社會的公平正義。省司法廳也對此諮詢省社保局,省社保局的答覆為:「原來有公務員身份,1994年前後轉到律師所工作的人員,連續工齡的計算需結合本人人事檔案的具體經歷信息確定。連續工齡的計算,根據人事檔案具體經歷信息確定,此處的連續工齡、社保視同繳費工齡,國家及地方政策有具體的認定規定,具體事宜可諮詢社保部門。"省律協還建議:如因視同繳費工齡不被社保部門認可,可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這正是老羅提起這宗行政訴訟的動力。
他說,福建省曾在有關復函中明確:「公務員辭職、辭退重新就業、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辭職、辭退前原在機關可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在廣東省,其實已有廣州、深圳、雲浮等市,也執行公務員辭去公職的連續工齡計算的國家政策與法規,而在惠州,在《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生效十年之後還以種種理由不執行該規定,使許多可計算連續工齡的辭職人員得不到該有的待遇,已造成了不應有的社會困擾。
惠州市政府在法庭上表達的意見
有意思的是,惠州市政府方面在關於此事的庭審意見如下:我方認為本案如果將原告在惠州市委黨校工作期間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金,更能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我方認為目前最大爭議是對調入的理解,為此專門召集社保局召開協調會,要求妥善解決本案矛盾。因社保局始終堅持其所作核定表是全省通行作法,故我方明確要求市社保局就本案所涉糾紛及如何處理向省社保部門書面請示,我方中止案件審理,但因中止三個月社保局一直沒有給予答覆,所以就作出了維持的複議決定。本案涉及除了原告以外後續會有更多類似情形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所以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裁判。
惠州市政府的這個庭審答辯意見使社保局在庭審中後院起火。
另外,庭審進行了現場直播。最精彩的是惠州市社保局的局長沒有到庭,被審判長當庭提出批評。審判長當庭說是他當庭長以來最有意思的一個案子。
老羅表示,自己多次給市政府領導及機關工作人員上課普法。這次為什麼拿起法律武器告政府?就是覺得這是更深入的一次普法。「根據規定,現在我補交10萬塊錢就可以將這個15年工齡買回來啦。但是我為什麼不交這10萬塊錢?而我每年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都超過10萬塊錢。我就是想到這不是我自己的事,是涉及到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希望能通過法庭得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