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問,民辦教師從參加工作開始,到轉為公辦教師,其間的民師教齡不作為視同繳費,是否合理?
關於這個問題,不清楚提問者是哪個地方人,也不知道所在地區是否有這樣的政策規定,即:民辦教師從參加工作開始,到轉為公辦教師前的任教時間,不能作為視同繳費時間計算退休養老金。如果上述情況屬實的話,確實是不合理的,也與國家政策不相符。但是要澄清幾個認識,也就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目前一般人所說的民辦教師,其實是廣泛意義上的民辦教師。它包括以下幾部分人:
一是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各種形式招聘錄用並得到確認、有編有崗的民辦教師。
主要是指2000年之前的民辦教師(有的省份延後了2~3年),因為按照國家要求,這期間民辦教師政策基本得到了全面落實,之後,作為特定時期的產物,民辦教師已經退出教育歷史舞臺,被稱為原民辦教師。原民辦教師又包括兩部分:①按當時民師政策直接轉正,或通過進修培訓等形式取得高學歷、畢業分配公辦教師的。②期間因各種原因主動或被動辭退的。
顯然,原民辦教師自參加教育工作開始,中間沒有間斷,之後轉為公民教師的,按政策其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將被認定為連續工齡教齡,退休時將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正式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養老金。如果中間有間斷的情況,那麼間斷前的任教時間不能視為連續工齡教齡,也不能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
而辭退的民辦教師,已經退出了教師崗位,不再從事教育工作,不管之後從事何種工作(務農、企業、等),都不會認定為連續工齡,或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參入養老金計算。
二是2000年之前由學校自行聘用的臨時代課教師。
因沒有正式民師編制,不管任教時間多長,都不被教育人事主管部門承認。因此無論以後考任了公民教師,還是從事了其他工作,也不會被認定為連續工齡,更不會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退休養老金。但根據政策,可以同辭退的原民辦教師一樣,只要沒有公職或養老金待遇,按照認定的任教年限,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或在60歲之後領取每月固定的生活補助。
三是民辦學校聘用的教師和2000年之後公辦學校自行聘用的代課教師。
民辦學校聘用的教師,沒有正式教師編制,只是企業和個人、僱用和被僱用的雙方行為,完全按照實際繳費年月計算退休養老金,不存在視同繳費年限問題。2000年之後學校自行聘任的臨時代課教師,既不存在任教年限生活補助費問題,更不存在視同繳費年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