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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解讀:
本條是關於公務員辭去公職限制性條件的規定。公務員承擔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關係重大,在保證公務員辭去公職權利的同時,也必須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辭去公職的限制性條件有以下五個: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服務年限的。公務員法對最低服務年限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留給下一步的單項法規進行規定,但規定了公務員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提出辭去公職的申請,任免機關也不得批准該公務員的申請。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這裡的特殊職位,是指保密法規定的「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工作崗位。秘密事項包括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國家經濟和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關於脫密期限,依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規規定執行。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在實踐中存在這樣的現象,某個公務員承擔或參加某項重要工作,該項工作未完成時,如果中途換人,有可能影響工作全局,損害國家利益。在這種情形下,公務員也不得辭職。這裡的「重要公務」是指與國家或者機關的重大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務活動。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上述情形也可以概括為:「正在接受審查的」,包括審計審查、紀律審查、司法審查。紀律審查和司法審查一般是指已正式立案的。這一規定也是為了防止違法違紀人員以辭職來逃避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這項是兜底條款,為進一步完善辭去公職制度留下了餘地,但同時也表明,對公務員辭職的限制性條件職能由法律、行政法規來進行規定,以便於更好地保護公務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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