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局2021年新發布《公務員辭退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等6條新規定

2021-03-02 體制內入門指南

文/黑化肥發灰

2021年1月11日,國家公務員院局官網發布《公務員辭退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公務員迴避規定》《公務員轉任規定》《公務員獎勵規定》《公務員考核規定》共6條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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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一下比較關鍵的:

 

《公務員辭退規定》

 

第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第八條 (三) 縣級以下機關辭退公務員,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縣級黨委審批後作出決定。

 

(六)將《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和辭退決定等存入本人人事檔案,同時將辭退決定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

 

    第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或者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條  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予以審批。

 

《公務員迴避規定》

 

  第五條 公務員凡有下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本規定所列親屬關係,包括法律規定的擬制血親關係。

 

  本規定所稱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同一領導人員,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第六條 有第五條所列親屬關係的,不得以錄用、調任、聘任、轉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擔任領導成員的機關工作。

 

    第十一條 公務員擔任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公務員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職務。

 

  公務員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幹部的地域迴避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執行。

 

 

《公務員轉任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職位。

 

  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層次、同一或者相當職級層次的轉任,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轉任另有規定的,公務員轉任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鄉鎮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未滿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轉任到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 開展公務員轉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突破編制限額、職數;

 

  (二)不得突破資格條件;

 

  (三)不得違反規定程序;

 

  (四)不得藉機突擊調整職位或者突擊晉升領導職務、職級;

 

  (五)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六)對同一人員不得頻繁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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