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城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城廂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顧
2019年平安夜,被告人吳某約受害人小峰一起喝酒吃飯,現場大概有六七人左右。酒過三巡,小峰有些微醺便向吳某借了三百元,準備在酒店先住下。而早就對小峰心懷不軌的吳某趁機拖住小峰,連哄帶騙又灌了好幾杯酒,小峰喝到腿軟,意識不清,吳某便帶小峰迴酒店房間休息。到房間後,吳某趁機對小峰上下其手,小峰這才察覺到不對勁瞬間清醒並開始反抗,但為時已晚。小峰想要趁機逃跑,卻被吳某一把抓住,以掐脖子扇耳光等暴力脅迫的方式對其進行猥褻、性侵害。直至凌晨5時許,小峰逃出酒店後立刻報警。
案中說法
而這起「萬萬沒想到」的強制猥褻案後,還有更意外的情節...
被告人吳某到案後,交代自己是HIV攜帶者,偵查機關以傳播性病罪、強制猥褻罪移送至城廂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吳某不構成傳播性病罪,城廂區人民檢察院以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經城廂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吳某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檢察官解釋,倘若被告人吳某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令小峰染上HIV的話,吳某還將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法釋〔2017〕13號:
第十二條,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一)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二)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
1、什麼是強制猥褻、侮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強制猥褻、侮辱罪保護的對象只能是婦女和兒童嗎?
2015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該修正案第十三條將強制猥褻罪的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即將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納入強制猥褻罪的保護對象,填補了同性性侵法律空白,拓展了犯罪圈,擴大了刑罰的輻射面,有效回應了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然而,我國對於遭強姦的男性受害者們依然是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即強姦男性是不能構成強姦罪的,只能按故意傷害罪或強制猥褻罪等判罰。
3、強制猥褻、侮辱罪是自訴案件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四類案件: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由此可見強制猥褻、侮辱罪是公訴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不屬於輕微刑事案件。